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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5年以下房屋土地 符合條件也可適用20%稅率

5168實價登錄比價王

更新於 10月23日01:00 • 發布於 10月23日01:00 • 5168實價登錄比價王 Vicky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個人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計算房屋所得稅時,須符合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方可適用按稅率為20%計算應納稅額。

國稅局說明,目前財政部110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5360號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之情形如下:

一、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二、個人依民法第796條第2項規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

三、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其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

四、個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之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之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藥費者。

五、個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者。

六、個人與他人共有房屋或土地,因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未經其同意而交易該共有房屋或土地,致交易其應有部分者。

七、個人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屋、土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因無足夠資力償還該未償債務之本金及利息,致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9年5月1日買賣取得與他人共有之A地,因共有人訴請分割共有物,經法院逕為判決變價分割後拍賣A地(拍定人於112年5月10日取得權利移轉證書),甲君申報房地合一稅時,雖主張其自始未同意處分A地,屬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情形,應按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惟此種共有物變價分割係為兼顧全體共有人利益之分割,並非財政部目前所公告之非自願性因素,經國稅局審理後,仍以甲君持有A地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109年5月1日至112年5月10日),按稅率35%計算並補徵房地合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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