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31歲單親媽餓死4月大么女 喊入獄無法陪長女遭法官打臉重判13年半
高雄31歲陳姓女子未婚生有2名女兒,前年5月生下么女後失業,經濟狀況不佳卻仍跑出去玩樂,將4個月大的么女獨留家中8天餓死,女嬰解剖發現腹部全空,肝醣消耗殆盡慘死,一審橋頭地院依殺人罪重判13年6月,陳女上訴,稱自己若入獄無法陪伴長女成長,但高雄高分院不認同她說法,維持原判。可上訴。
檢警調查,陳女兩名女兒父親不同,娘家在大社區,母親也是單親,在自助餐店工作,屬於社區中經濟較為弱勢的家庭,生下么女後,陳女因失業被列為脆弱家庭,經社會局協助,在鄰近的教會安置點租屋生活。
前年9月15日晚間8時許,陳女將4個月大的么女獨留在家,她則騎機車外出,長達8天都未返家,直到同年月9月23日上午7時許才回到家中,么女因餓了8天,早已在房間喪命。
當天一早,陳女應將么女送托,她接到社會局來電詢問么女狀況,卻在電話中表明女兒已經死亡,社會局隨即通報救護車趕往安置租屋處,但女嬰已全身發黑、有異味,檢警相驗後,初判為營養不良等因素喪命。
據了解,陳女中秋節前夕帶著大女兒返家,卻將小女兒獨留家中,期間還出席家庭聚會,彷彿忘記女嬰仍等候母親回家,其他家人見女嬰沒有跟隨在陳女身旁,詢問後陳女僅稱在朋友家,沒多做回應。
檢方當時偵辦時,認為陳女身為生母,具有照顧女嬰的保證人地位,卻忽略女嬰需求,將她獨留在家中,明顯具有殺人故意,陳女也坦承將女嬰獨留家中,訊後依殺人罪聲押獲准,偵結後依成年人故意殺害兒童罪提起公訴,建請法院加重量刑。
橋頭地院審理時,法院裁定本案不走國民法官參審,合議庭認為,陳女身為人母,理應愛護與守護女兒成長,明知女兒僅出生4個多月毫無生存自理及自救能力,竟長達7日未給給予適當食物殺害女兒,重判13年6月。
陳女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時,陳女打出悲情牌,稱她若入獄長達10年以上,將無法陪伴長女成長。
但合議庭認為,長女目前早已由陳女的兄長妥善照顧,陳女早已非主要照顧者,且以陳女狠心餓死次女的狀況來看,實難認定她能對長女成長帶來正面影響,駁回她上訴,維持原審刑度。可上訴。
★《聯合新聞網》關心你:遇到家暴事件,請打113保護專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