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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當社區管委罰5千! 住戶氣炸提告「二審大逆轉」

ETtoday新聞雲

更新於 8小時前 • 發布於 8小時前

記者陳筱惠/台中報導

社區住戶最怕被「抽中」當管委,沒想到台中一處124戶社區為解決多年來的「委員荒」,竟祭出5000元「職務辭讓金」,規定住戶輪到擔任管理委員時,若拒絕出任,就必須付錢。住戶不服提告,一審認定規約無效,二審出現大逆轉,改認定規約有效。

根據台中地方法院判決,一處124戶社區為解決多年來的「委員荒」,竟祭出5000元「職務辭讓金」。對此,一名住戶被推選後拒絕擔任,認為法律並沒有規定住戶必須擔任管理委員,社區卻透過規約要求付錢,形同自行創設一項義務,因此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條款無效。

一審法院採納住戶主張,認為社區規約不能逾越法律界線,因此認定拒任須支付5000元的條款無效。

然而,案件進入二審後,法院ㄑㄩㄝ認為,「法律保留原則」主要是用來限制國家公權力,其中,法院計算,該社區共有124戶,採分區輪流制後,平均約24.8年才會輪到同一名住戶一次。

換算下來,如果住戶選擇支付5000元代替一次管委職務,平均每年負擔約201元。在金額不高、制度適用於所有住戶且並非針對特定人的情況下,尚未逾越必要程度。

金華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楊允瓏表示:「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支援的並不是社區想罰多少就罰多少,而是從社區自治、制度公平、金額高低及比例原則等面向綜合判斷。」

對於不少社區長年面臨「沒人願意當管委」的困境而言,楊允瓏說:「這起判決也提供另一種思考,住戶究竟是一定得出力,還是可以透過合理的金錢負擔出錢,共同分攤社區公共事務。」

《住展雜誌》企研室總監陳炳辰指出,在高雄「城中城」大火過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已修法並嚴格要求有危險之虞的舊有公寓大廈,必須在期限內,強制成立管理組織或推選負責人並完成報備。陳炳辰表示:「若符合規定卻遲遲不成立與報備,主管機關可對每一戶屋主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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