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加入詐團當車手 臨時工被判40罪有期徒刑各1年10月
姜姓男子因詐欺集團當車手被判刑入監執行,出獄後又加入詐團,接受指示到ATM提領被害人匯入詐團人頭帳戶的贓款,再轉交收水手製造金流斷點。彰化地方法院審結,依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40罪,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可上訴。
根據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指出,姜男民國108、109年間因詐欺等案件,分別經台中、雲林、台南地方法院判決有罪,並經台中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入監執行後,2022年9月19日假釋出監保護管束,同年11月15日保護管束期滿。
姜男猶不知悔改,2023年12月初加入Telegram暱稱「04賺大錢」、「中部發大財」、「太中賺大錢」的詐團群組,參與群組內暱稱「董事長」、「後悔」、「阿姆斯特丁」等人組成的詐團,擔任提款車手,接受阿姆斯特丁、董事長之監督指揮,前往ATM提令被害人匯入詐團指定人頭帳戶內的贓款,再轉交收水手「後悔」輾轉繳回詐團。
詐團假冒網路買家佯稱貨款「卡住」需實名制認證、開通金流服務、解除匯款凍結等狀況,再由詐團成員假冒郵局人員、銀行客服人員「處理」,詐騙39名被害人匯款,損失合計167萬8737元;詐團以代工報酬需實名制登錄,詐騙1名被害人寄出5張金融卡。
彰化地院審酌,姜男已有多次加重詐欺取財被判刑確定之紀錄,素行不佳,竟仍不思以己身之力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再為詐騙犯罪,所為實不足取,復參姜男擔任提款車手和取簿手的工作,造成40名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製造金流斷點也使偵查困難,助長猖獗的詐騙歪風,自應嚴予非難,又考量姜男犯後坦承犯行,尚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失等犯後態度,及從事臨時工、家庭生活、遭通緝一年非短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