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約定分別財產 可免分配退休金
陳姓婦人與楊姓警員結束廿四年婚姻,欲依退撫法向銓敘部請求分配退休金,卻因曾工作廿二個月、享有勞退,提告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律師陳少璿指出,公務員日後若不想讓離婚配偶分配退休金,婚前則應約定採「分別財產制」,才是根本之道。
依退撫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的離婚配偶婚姻滿二年者,可請求分配該公務員支領的退休金;同條第二項則明文,離婚配偶於婚姻期間依其他法律享有退休金者,若欲行使分配請求權,則以該公務員依他法享有同等退休金分配請求權者為限。
律師陳少璿認為,本案判決採取「只要婚姻存續期間曾依法取得勞退權益,就整體排除,而不能切割家管期間與勞工期間」的見解,雖與退撫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無牴觸,但也忽略了該規定,未必當然導出「一日勞退,全婚姻期間均喪失請求權」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