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毒品無罪 檢批幫被告找理由
關務署去年攔截一批從馬來西亞入境二點一公斤市價破千萬的海洛因,檢調以陳姓、林姓收貨人涉有重嫌,依運輸第一級毒品重罪起訴;法院以檢方未證明兩人和毒梟有關聯,難排除個資被冒用,判無罪,引起檢方譁然,直言院方替被告「找理由」,將補充理由上訴。
檢方認為,判決書看不出被告以此主張,實務上「難排除個資遭冒用」多用於幫助詐欺案件販賣帳戶行為,幾乎沒見過套用在運輸一級毒品的重罪,法官很像在替被告「找理由」。
檢方指控,陳男和國外不詳人士聯繫走私海洛因,再由林男提供電話、地址,毒梟從馬來西亞將三包海洛因夾藏包裹中,去年六月卅日空運寄送來台被查獲,二人依運輸第一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等罪嫌起訴。
審理時,兩人矢口否認,陳辯稱只幫林訂汽車鍍膜劑,毒品和他無關。林說以為該包裹就是下訂的東西,當時自己不在公司,請同事幫忙收貨。
法院調查,海洛因總重二點一一公斤、純質淨重一點三三公斤,貨物申報單上收貨人雖為林男,但難證明陳、林有和境外不詳人士聯繫共同運毒來台;現今個資外洩時有所聞,包裹申報單、派送明細上地址各記載嘉義縣、基隆市,地址、電話都和林實際不符。
法官認為無法排除林個資遭冒用,毒販計畫等林收件再以寄錯為由收走包裹躲避追查的可能。兩人在包裹被查獲後刪除LINE對話紀錄雖可疑,但無法認定必然和運輸包裹有關,難認有掩飾犯罪行為。
法院考量,檢方至多能證明扣案包裹收貨人是林男,毒品究竟是陳、林運輸來台,或僅是林個資被冒用,甚至其他可能,無從辨明、釐清;縱使陳、林所辯不可採,仍不影響無罪推定,判兩人無罪。
檢方認為,毒梟運輸大宗毒品前會先寄少量毒品測試是否安全,這批海洛因總重兩公斤多,市價破千萬,不太可能用來測試,收貨人無緣無故取貨相當可疑,完全無辜機率低,應詳細審酌兩人取貨動機。
該批海洛因數量大,若流入市面不堪設想,一般而言偵辦、審理都會相當謹慎,無罪判決影響甚巨,往後毒梟若均以此抗辯獲判無罪,台灣恐淪毒品轉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