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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國慶日連假雇主應依法給假 出勤應給加班費

青年日報

更新於 23小時前 • 發布於 23小時前

記者郭曉蓓/臺北報導

勞動部今(7)日表示,今年10月10日星期六是「國慶日」也是國定假日,若該日為勞雇雙方原約定的工作日,雇主應給予勞工休假,當日工資照給。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在國慶日當天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至於國慶日如適逢勞工「休息日」或「例假」,雇主應於其他工作日給予勞工補假一天,補假當天性質即為國定假日,勞工休假工資照給,如補假當日有出勤,工資亦應加倍發給。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今年「國慶日」在星期六,勞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因國慶日適逢休息日,應予補假,可於10月9日(星期五)補假一日以形成3天連假。

勞動部說,假設月薪為新臺幣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從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來看,10月9日(星期五)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試算應加發 1,200 元(150元 × 8小時)。

10月10日(星期六)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規定計算。試算應加發1,900元(即150元×2小時×4/3+150元×6小時×5/3)。10月11日(星期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勞動部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的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休息日或例假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亦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之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之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

勞動部表示,勞資雙方也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但該協商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同意,且應確明所調移國定假日之休假日期。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後,因調移後之國定假日當日,成為正常工作日,該等被調移實施休假的原工作日即應使勞工得以休假,且雇主不得減損勞工應有的國定休假日數,始屬適法。

勞動部強調,「國慶日」連假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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