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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癱男求安樂死 首件聲請釋憲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3小時前 • 發布於 1天前

鍾姓男子退休後因跌跤頸傷,神經萎縮、近乎全癱,自覺像「活著的死人」,向新竹地院聲請准予由第三人或醫師協助安樂死,並免除協助者刑事及民事賠償責任,遭法院駁回。鍾一路提起抗告、再抗告,最高法院六月十七日駁回確定。鍾近日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收案後將依程序分案,由審查庭決定是否受理。

六十多歲的鍾男幾年前退休,一次跌倒讓人生變調。聲請書提到,他頸椎第三至七節受傷,頸部以下四肢僵麻,因神經萎縮近乎全癱,腹部如繩子綁著,還大小便失禁,日常須仰賴他人協助,身心煎熬,宛如關在牢籠裡,更像活著的死人。

鍾因臥床無法結束生命,又想解除痛苦,翻閱六法全書,在女兒幫助下,去年向新竹地院聲請合法安樂死,並免除協助醫護人員的刑責,一、二審均遭駁回,最高法院也裁定再抗告駁回。

最高法院認為,憲法雖未明定生命權應受保障,生命權是每個人與生俱來的固有權利,具最高價值,其存在不待國家承認;國內法化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明定生存權、生命權應受保障。若要求國家允許第三人處置、削減或剝奪他人生存權、生命權,須立法形成法規範。

鍾找上花蓮執業律師紀岳良,紀是台灣生命自主權利促進協會理事長,長年推動安樂死合法化、善終權利等,十月廿七日代鍾遞狀,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為安樂死法制化首件聲請案。

「這是台灣安樂死運動的里程碑。」紀岳良認為,安樂死涉及生命自主權及人性尊嚴。衛福部雖稱病主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已充分保障死亡尊嚴,兩法主要涉及撤除或不施行維生醫療及提供安寧緩和醫療,無法解決所有痛苦與失去尊嚴的處境,安樂死應是必要的死亡選項。

紀指出,刑法第二七五條加工自殺罪也妨害安樂死的實踐,牴觸憲法保障的生命自主權,應接受違憲審查。他主張,安樂死應具備三要件,包括經醫師評估有不可忍受且無法治癒的痛苦、出於自主意願、由醫事人員提供措施。

他認為,近年多起「長照悲歌」凸顯建立安樂死制度的急迫性,政府不能拋棄受苦的人民。除聲請憲法訴訟,也期盼支持安樂死立法的立委將生命自主權納入立法核心,制定真正能供民眾使用的安樂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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