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方暫置有解!內政部修「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力拚6月上路
內政部今天(14日)部務會報通過「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修正草案。國土管理署長蔡長展表示,本次修正有兩大重點,除了考量到農漁村災後復建及用電需求,本次法規修正將新增養殖用地可設置電線桿、輸配電鐵塔等公用事業設施之外,這次也將處理土方之亂,最快6月起開放政府機關及業者申請在非都市土地臨時暫置土方。
內政部今天部務會報通過「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修正草案。國土署長蔡長展表示,現行規定只能按照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的「重大建設計畫」需求在非都市土地設置臨時性設施,為了加速消化全國土方、控制土方處理相關費用的漲勢,這次將把「國家重大政策」需求也增訂到法規中,預計5月底法規修正後,國土署就會向行政院提報「土方暫置」為國家重大政策,並提出「非都市土地申請土石方臨時暫置作業原則」,只要行政院核可,政府機關及依法登記的公會(如不動產及營造業者)就可以開始申請在非都市土地臨時暫置土方,預計最快6月上路。
蔡長展表示,申請方應繳交保證金,土方暫置時間原則上以3年為限,必要時得展延,全長不得超過5年,此外,他提醒,申請方需注意符合特定條件的土地才可以作為土方臨時暫置場。他說:『(原音)用地的區位這個部分(內政部)有跟環境部、農業部開過會,並不是所有的農業區都可以暫置,特定農業區不可以,森林區、河川區跟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這些也不可以暫置,還是有限制的,另外就是說避免區位就是災害型環境敏感地區,還有距離學校跟醫院1公里以上,有類似這一些相關的前面的篩選條件。』
國土署表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是《區域計畫法》的子法,因此,如果暫置土方者未能在期限內把場地恢復原狀,政府依照《區域計畫法》第五章規定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且可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