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絞殺混血少女焚屍!女共犯稱「追訴權時效」違憲拼自由 憲法法庭狠打臉

太報

更新於 5小時前 • 發布於 5小時前 • 侯柏青
女子陳諭詩共犯殺人焚屍拚釋憲,憲法法庭打臉。侯柏青攝

17歲的林姓台日混血少女被絞殺焚屍,22年後才經由祕密證人揪出陳諭詩等4人犯案,陳女被判14年6月定讞。她在獄中撰寫21頁超高水準書狀,還抬出2019年間因劉邦友血案增訂的《刑法施行法》「追訴權時效」規定,請大法官宣告違憲並裁定暫時處分讓她脫身。但憲法法庭認定,本案追訴權時效在法律修正前「尚未完成」,不違背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今天打臉判「合憲」。

本判決由大法官陳忠五主筆,5名參與的大法官謝銘洋、呂太郎、蔡彩貞、陳忠五、尤伯祥等人都贊成3項主文立場,僅有蔡彩貞提出一份協同意見書。有意思的是,自憲法法庭去(2025)年復活重啟後,3名未參與判決評議的大法官楊惠欽、蔡宗珍和朱富美,歷來均針對判決發表「不同意」意見書,但3人今天卻靜悄悄,完全沒提出意見。

大法官朱富美(左起)、楊惠欽、蔡宗珍今未提不同意意見書。資料照

檳榔攤情仇,少女遭絞殺焚屍

調查指出,林姓少女1998年間因故離家,受雇於軍人潘子鑑、女子陳諭詩、男子吳昶弘(另案通緝)及其女友陳茹華合資經營的桃園檳榔攤,當年潘子鑑、陳茹華、吳昶弘都吸毒,陳茹華懷疑林女對吳昶宏有曖昧情愫,加上檳榔攤也出現營收短少等現象,他們也擔心遭林女檢舉吸毒,彼此之間充滿愛恨情仇。

同年12月7日,4煞決定動手,他們先拘禁林女,陳諭詩、吳昶宏和陳茹華輪番痛打施暴,還拿出檳榔剪,無情剪剃林女頭髮。林女一度逃離,卻又被潘子鑑等人逮回關押。潘子鑑、陳茹華徒手狂歐林女頭部、踹踩身軀,而潘子鑑拿出棒球棒痛打後,又加碼持開山刀揮砍。

恐怖的是,吳昶宏見林女受傷暈倒,竟然拿繩子綑綁其手腳,潘子鑑一不作二不休,拿毛巾纏繞林女頸部後,再插入棍棒冷血絞死林女,陳諭詩則不斷槌擊林女腹部。這群惡煞最後聯手將林女棄屍在桃園平鎮市草叢上並焚燒。由於檢方查不出林女身分,1999年7月20日只得簽結,直到2020年5月間,一名秘密證人舉報讓檢警得以重啟調查,揪出47歲的潘子鑑、48歲陳諭詩、45歲吳昶弘和43歲的陳茹華(另案起訴)共犯殺人案。

陳諭詩、潘子鑑應訊時均否認犯案,一審桃園地院重判無期徒刑,二審考量兩人犯案時都很年輕,改判14年6月,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後,曾因追訴權時效問題提請最高法院大法庭解釋,最終大法庭認定在時效內,陳、潘兩人於2022年3月17日被判14年6月定讞。另外兩名共犯陳茹華則判14年2月定讞,吳昶弘逃亡海外遭通緝。

憲法法庭認為,該利益不值得保護。圖為本報繪製。

自力救濟,獄中親筆釋憲

陳女被判刑定讞後執行,旋於同年6月9日遞狀求助大法官,憲法法庭宣布受理。陳女在獄中親筆撰寫長達21頁的高水準法律書狀,左轟2019年5月31日因著劉邦友血案修正的《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而增訂的《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規定,會逕行變更已經終結的殺人案追訴權時效,右批該規定已牴觸《憲法》信賴保護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比例原則,侵害她的《憲法》平等權及人身自由權。

她主張自己沒有殺人,還字字血淚的喊話說,「大法官,您還記得昨天早餐吃了什麼嗎?」她含恨說,案子發生距今已經20年,結果判決裡還採用記憶受汙染的證人證詞,沒有充分考量時間產生的「記憶障礙」,顯然違反無罪推定原則、證據裁判主義等,牴觸她受到《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權。陳女的聲請書狀,字裡行間引經據典,還引用心理學的科學實證,讓看過的法律人嘖嘖稱奇。

不過,即使陳女的書狀寫得鏗鏘有力,但憲法法庭今天仍以兩大理由宣告合憲,讓她的出獄夢碎。

本案由大法官陳忠五主筆。資料照。陳品佑攝

合憲理由一:條文施行前,舊法時效未屆滿

憲法法庭認為,該規定不涉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追訴權時效的完成,是指國家在一定期間內,沒有對犯罪行為人行使追訴權,該原則的判斷標準是,新法規施行時,犯罪行為(依舊法)追訴權時效是否已經完成。

憲法法庭指出,立法者當時考量,立法者針對侵害生命法益的重大犯罪行為,而參考國外立法例,才在2019年增訂規定,這是為了強化國家對重大犯罪行為的追訴處罰、延長國家得行使追訴權期間,所作成的 「立法選擇 」。雖然該規定,把原本有追訴權時效限制的法條,變更成沒有追訴權時效限制,但該規定也指明,只針對施行前「尚未完成」時效的犯罪行為,不是真正屬於溯及既往的規定。

憲法法庭指出,陳諭詩雖然主張殺人行為落在1998年12月7日,因此,不能溯及適用2019年5月31日修正的規定,但憲法法庭認為,追訴權時效的時間,不是以犯罪行為的時間做判斷,而且依據舊法規定,也還有1個多月才會屆滿,因此該規定並未牴觸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憲法法庭認為,期待不追訴犯罪的信賴保護利益不具正當性。示意圖。翻攝pexels

合憲理由二:期待欠缺保護價值

憲法法庭也認為,該規定未違背信賴保護原則。憲法法庭指出,立法者為了因應時代變遷與當前社會環境需求,原則上有決定是否維持以及如何維持的形成空間,但仍應該綜合考量各種因素,注意人民在舊法規秩序下有沒有合理、值得保護的信賴利益。

憲法法庭認為,該規定延續了犯罪行為人因國家行使追訴權而受追訴處罰的可能性,雖然可能和犯罪行為人的預期不同,但犯罪者原則上都應該受刑事處罰,任何法規都不是永遠不會改變。立法者為了追求實現重要公共利益,選擇增訂規定,在立法形成的範圍內,人民即使期待 「國家不追訴處罰 」,但只要時效沒有完成,犯罪行為人隨時面臨應受追訴處罰的狀態,就會繼續存在。

憲法法庭認為,在此情況下,犯罪行為人「再等一段時間就可以不再被追訴處罰」的期待,並不是正當合理的期待,也不是值得保護的信賴利益,因此,該規定並無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此外,陳諭詩在1998年涉及共同殺人,追訴權時效原本到2019年7月17日完成,這項規定,在時效完成前的2019年5月31日就開始施行,從她的角度來看,追訴權時效已進行19年多,自然會期待追訴權時效即將完成,認為 「只要再經過1個多月,國家就不能再追訴處罰犯罪 」。

不過,憲法法庭認為,這樣的期待,其實不具正當性,也欠缺保護價值,這項期待,縱然因為這項規定施行而破滅,也不算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憲法法庭依據上述理由,今天宣告該規定合憲,也認為高院的確定判決沒有違憲,另駁回陳諭詩的暫時處分聲請。

陳諭詩在聲請狀中痛斥「劉邦友條款」修法,違憲讓法律效果溯及既往。翻攝憲法法庭網站
陳諭詩在聲請狀中質疑,追訴權時效已經完成,不該判刑。翻攝憲法法庭網站。
陳諭詩在聲請狀中單挑大法官,質疑證人可能記憶錯置。翻攝憲法法庭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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