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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亂打食品廣告小心挨罰!這藝人狂發業配遭罰64萬

Newtalk

更新於 2019年04月08日07:21 • 發布於 2019年04月08日07:21
藝人宋逸民的太太陳維齡經常在臉書分享許多健保食品。   圖:翻攝宋逸民和陳維齡的幸福生活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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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興起,許多業者會找知名部落客、網紅和名人代言產品,不過亂宣傳小心違法!台北市衛生局今(8)日表示,從105年至今,裁處網路食品違規廣告案,網紅部落客共裁處26件,共計新台幣138萬元罰鍰,其中藝人宋逸民的太太陳維齡近2年因行銷燃脂、健康食品助長高等產品涉及誇大不實,就被檢舉開罰8件,總計開罰64萬元。

衛生局指出,查處食品網路廣告案中,較特殊的網路業配文,算是一種新興的置入性行銷手法,但業配文常在網路分享吃了什麼食品,在短短幾個月內減了幾公斤,燃燒吧脂肪或讚嘆某食品是吃的美白針之類的誇大用語,無形中滲入消費者的心,讓消費者不自主地而輕易的點入網站選購這類違規宣稱的食品而荷包失血。

根據台北市衛生局統計,105年至108年3月,裁處網路食品違規廣告案共838件,達5034萬元罰鍰,其中網紅部落客裁處26件,又以「宋逸民和陳維齡的幸福生活」Facebook粉絲團就開罰8件,累計處分新台幣64萬元罰鍰。

食品藥物管理科專員林幸宏表示,陳維齡近2年被罰8次,是網紅中被罰最多的案例,衛生局曾要求到場說明,但她都堅稱和產品廠商沒有廣告合約關係,單純自己買來使用後分享心得,因此衛生局只能不斷規勸並開罰個人,針對同一個產品重複,第一次會罰4萬,第二次則開罰8萬,之後依序是20萬、40萬、100萬罰鍰。

衛生局提醒,不論網路部落客或個人賣家,在網路宣稱或分享食用心得,涉及生理功能、改變外觀、五官臟器或醫療效能,或等同意義文辭之效能或影音呈現,即觸犯規定範圍,若查證屬實,依據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之規定,可依同法第45條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或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藝人宋逸民的太太陳維齡在臉書業配食品,去年被開罰8件共64萬元。   圖:翻攝宋逸民和陳維齡的幸福生活臉書

藝人宋逸民的太太陳維齡在臉書業配食品,去年被開罰8件共64萬元。   圖:翻攝宋逸民和陳維齡的幸福生活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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