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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男縱火害情侶1死1重傷「男扮女裝」投案 殺人罪判8年

鏡報

更新於 2025年11月20日10:23 • 發布於 2025年11月20日10:22 • 鏡報 李依璇
曾姓縱火犯男扮女裝報案。翻攝畫面

新北市新莊區去年10月發生一起縱火致死案件,24歲曾姓男子凌晨在租屋處點燃隔簾,引發大量濃煙,造成同層吳姓女子喪命、另名吳姓男租客吸入性傷害,最後帶著布偶貓逃命、身著女裝向警方報案。案件由國民法官參與審理,新北地院今(20)日下午宣判,曾男依殺人罪判刑8年。

曾姓男子自稱「心情不好才燒窗簾」。翻攝畫面

判決指出,曾男去年10月2日凌晨2時50分許,在新莊民本街分租套房內,以打火機點燃自家隔簾,火勢蔓延至周邊大量易燃物,雖未燒毀房屋結構,但濃煙迅速竄出,使隔壁套房的吳姓女租客一氧化碳中毒併吸入性燒灼傷,最終因呼吸衰竭身亡;其男友同樣中毒,所幸送醫後保住性命。

法院認為,租屋處空間狹小、易燃物眾多,且曾男曾因在同址放火遭判刑,當時已親眼目睹火勢延燒,理應相當明確知道點火高風險性。此次他未做任何防範,也未準備滅火設備,主觀上對火勢延燒與造成危害「有容任其發生的不確定故意」。加上犯案時間在凌晨,鄰居熟睡難逃生,曾男也可預見這會導致死亡,卻仍選擇點火並未事先示警,最終釀成一死一傷。

檢方原以傷害致死、傷害罪起訴,法院認基礎事實一致,改適用放火未遂及殺人罪;放火行為因未燒毀房屋重要結構,故屬未遂。案發後,曾男變裝前往派出所報案、坦承縱火,法院認其符合自首要件,對刑度予以減輕。

量刑時,國民法官庭綜合考量曾男具有不確定故意、造成重大死傷,智識程度低於一般人、成長環境困難、支援系統薄弱,過去也有多項公共危險、恐嚇等前科;犯後雖曾按鄰居門鈴提醒逃生,但未負賠償責任,精神鑑定亦指出再犯風險非低。審酌檢察官求刑、辯護人意見、被害人家屬與告訴人陳述後,量處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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