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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拿走10萬婚戒、還索7年房租!她親歷「鬼故事」嘆:再好的愛情都可能變質,別在婚姻裡賠上金錢

幸福熟齡 X 今周刊

更新於 20小時前 • 發布於 20小時前

郭美懿整理

圖片 shutterstock(示意圖非當事人) 提供

陳幸妤與趙建銘婚變持續引發討論,曾與阿西(陳博正)共同主持《台灣尚青》的美食節目主持人阿嬌,也分享自己親身走過婚姻低谷的經歷,透露自己當年離婚時不僅「淨身出戶」,前夫甚至連10萬元婚戒都要求拿回,還索討7年半房租,讓她感嘆「再好的愛情也可能變質」,提醒女性別因愛情失去財務保障。

前總統陳水扁女兒陳幸妤與前夫趙建銘婚變新聞每日更新,曾親歷「婚姻鬼故事」的美食節目主持人阿嬌(謝雅琳),也在臉書發表看法,表示這幾天看著新聞,女人心中或多或少都有所警惕。

她提到當年離婚時「淨身出戶」,前夫連結婚時「唯一」花10萬買的婚戒,都跟她要回去。當時,對方甚至以阿嬌婚後住在夫家房子為由,向她索討「過去7年半的房租」。且因女方主動訴請離婚,因此沒付一毛贍養費、孩子教育費,甚至還拿了阿嬌的車子跟錢。

「過去在婚姻裏的種種鬼經歷,讓我學到:即使再好的愛情都有變質的可能。」阿嬌感嘆地說,女人千萬別心軟、被愛沖昏頭,舉凡房產、現金、股票、銀行戶頭,一定都要登記在自己名下,否則變數來的那天,真的會像陳幸妤一樣「恨不得殺死自己」。

而陳幸妤曾透露早在20年前就想離婚,是因為父親勸阻才吞忍下去,讓外界對傳統「勸合不勸離」觀念有諸多討論。

阿嬌則以過來人身份表示,母親也曾在婚姻裡吃過悶虧,因此深瞭「女人離婚要趁早,人生才能沒煩惱」的道理,得以讓她早早停損、了結錯誤婚姻。她也舉母親的例子說,如果早離婚就能更早存到更多錢,「女人在婚姻裏賠上的不只是寶貴的青春、時間,還有金錢。」

婚姻裡不只有愛情,也牽涉財務問題

其實在婚姻當中,除了彼此感情,往往也牽涉財務問題。有網友便疑惑:陳幸妤是牙醫碩士、父親陳水扁更是律師,父女都是高知識分子,為何仍面臨「房產送出去後拿不回來」的窘境?

但事實是:沒有人在結婚時,就預設自己有一天會離婚。律師蘇家宏以事件中引發熱議的「夫妻間贈與房產」為例,提醒以下5件事:

一、房子贈與配偶後,離婚時可以再拿回來嗎?

原則上不行。

蘇家宏指出,不動產一旦完成移轉登記,所有權就已經屬於受贈的配偶。除非雙方在贈與契約中另有約定,或符合《民法》規定可以撤銷贈與、解除契約的特殊情形,否則不能因為後來離婚、或是對方發生外遇,就要求返還房屋。

因此在贈與房產前,不妨先問自己一個問題:「如果有一天我不再愛他,還是心甘情願送房給對方嗎?」如果答案不是百分之百的確定,千萬不要急著辦理過戶。

二、夫妻贈與的房屋,為什麼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離婚時,原則上可以就雙方婚後財產的差額請求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並不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蘇家宏說,配偶贈與的房屋就屬於無償取得的財產。因此,房屋一旦贈與並完成移轉,不僅所有權已經到了對方名下,未來即使離婚,在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時,這間受贈的房屋,也不會被列入對方的婚後財產計算。

三、房子過戶,不代表房貸也一起過戶

這也是夫妻贈與房產時非常容易忽略的風險。

蘇家宏指出,房屋所有權與銀行貸款,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房子可以透過移轉登記變成配偶所有,但銀行當初核准貸款,是依照原貸款人的收入、信用及還款能力進行評估。

因此,即使房屋已經過戶,只要沒有取得銀行同意,原本的借款人仍然是貸款契約上的債務人。這代表著:受贈人如果在取得房屋後不繳房貸,銀行仍可以向原貸款人追討房貸。

如果希望受贈配偶日後自行負擔房貸,蘇家宏建議可以先跟銀行確認:原貸款人能否退出貸款契約?受贈人是否具備承擔貸款的條件或重新申辦貸款?銀行是否同意更換債務人? 完成確認,並一併辦理房屋貸款債務人的轉換,才能避免「房子給了別人,債務卻留給自己」的困局。

四、真愛,也可以在贈與契約中保護自己

蘇家宏提醒,夫妻贈與房產,不應只建立在一句「我愛你」上。

如果決定贈與,最好事前請專業人士協助擬定契約,把雙方的權利義務白紙黑字寫清楚。例如由受贈人負擔房屋貸款及相關稅費;如果未來離婚、未履行約定義務,或發生雙方事先約定的特定情況,是否應返還房屋;以及違反約定時的違約責任與擔保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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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約定清楚寫下來,不代表不相信彼此,而是趁雙方仍然相愛、願意互相體諒時,把未來可能遇到的問題先說清楚。

蘇家宏直言,沒有人希望走進婚姻,還要處處算計法律或財產;但成熟的愛,也不代表讓自己毫無保留地承擔所有風險。

房子可以贈與,財富也可以共享;但在婚姻關係中決定贈與、移轉房產,甚至替配偶作保之前,都應先確認:自己是否還保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如果婚姻有一天發生變化,自己是否仍有重新開始的能力?

五、離婚後前夫、前妻之間的贈與要課贈與稅

陳幸妤在還沒離婚前贈與趙建銘6000萬元房產,因為當時仍是夫妻,因此這間房產的贈與免課贈與稅。

但蘇家宏提醒,離婚後前夫、前妻之間的財產移轉,法律上的性質就可能不同。

如果不是基於離婚協議所約定的財產給付,也不是夫妻剩餘財產或其他夫妻財產關係的清算,而是離婚後另外無償移轉財產,國稅局可能認定屬於一般贈與,進而涉及贈與稅。

因此,離婚時如果雙方有財產分配、移轉或給付的約定,最好在離婚協議書中完整載明。如果日後主張某筆財產移轉也是離婚時約定的給付,卻無法提出證明,就可能面臨稅務上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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