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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破壞海纜最高7年徒刑、罰1000萬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5年12月09日07:00 • 發布於 2025年12月09日02:06
立法院長韓國瑜主持院會。(記者田裕華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海纜七法」中的「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自來水法」修正案等3法,故意破壞自來水海底管線、天然氣管線、海底電纜者,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罰1000萬元,並一律沒收犯案船隻。此外,新法也增訂過失犯刑責,過失破壞者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針對修法緣由,經濟部長龔明鑫表示,因近年海底通訊海纜損壞事件頻繁發生,為避免海底電力電纜、輸氣管線及送水管線受不法侵害致影響電力、天然氣及自來水輸送及供應,確保民生服務、維護國家安全,經濟部於行政院指導下,提出「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自來水法」等修法草案。

龔明鑫指出,本次修法有3大重點,包括:將海底電力電纜及送水管線納入法規保護範圍、新增過失犯刑罰規範;針對故意侵害海底電力電纜、輸氣管線及送水管線等犯罪態樣,明定犯罪用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沒收及處置機制。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天然氣卸收、儲氣等設備;自來水事業的海底送水管線、與公共安全有關的自來水事業取水、貯水、導水、淨水、送水、配水必要設施或設備;海底電力電纜功能運作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此外,新法也增訂對犯罪所使用的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所屬何人,一律沒收。

過失犯部分,經濟部次長賴建信於草案初審時表示,過失犯與故意犯應有區別,過失刑度上考量比例原則,有可能是漁民、民眾或管理人員作業上過失。本次修法也增訂過失犯刑罰規範,過失破壞者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為避免後續行為人主張未知悉海纜及管道相關資訊,造成故意及過失要件認定疑慮,請內政部於「海纜七法」通過前,將海纜及管道圖資對外公布,並會同相關機關加強宣導,讓各界知悉避免觸法,同時也有利於執法及移送檢調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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