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法修法提高罰則 業者未通報、未回收最高罰3,000萬元
行政院會23日通過衛生福利部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因應近期中聯油脂公司部分沙拉油檢驗不符規定事件,現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業者自主檢驗、實驗室管理、異常通報及第三方驗證等面向仍有精進空間,衛福部已啟動修法,完善食品安全防護體系。
卓榮泰指出,衛福部已於7月20日公布4月至6月生產油品及相關產品檢驗結果,並於21日召開「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確認後續處理原則。此次《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將以「強化源頭管理、強化製程管理、強化異常通報、強化品質管理、強化數位治理」五大方向為核心,共修正17條。
修法重點包括,因應重大或突發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中央主管機關得成立「中央食品安全事件指揮中心」,整合相關資源,並要求地方主管機關負起動員、通報及配合應變責任。
此外,符合一定類別及規模的食品業者,須將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報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執行食品檢驗的機關、法人、團體及食品業者設置的實驗室,也須負檢驗資訊通報義務。業者如發現或知悉產品有危害食品衛生安全之虞,應於24小時內完成通報。
為強化食品檢驗管理,修法也增訂驗證機構得進行現場抽樣,並要求業者提供樣本及自主檢驗報告等資料,以提升二級驗證效能。
在監督查核方面,地方主管機關應依法辦理食品查核,並得不經事先通知;中央主管機關針對重大、突發性或其他食品安全風險事件,也得直接辦理查核,地方機關應配合執行。同時,將授權訂定食品下架措施及後續處置相關辦法。
罰則部分,修法將提高重大違規處罰強度。食品業者違反自行或送檢規定、未設置實驗室等事項,最高可處300萬元罰鍰;若違反產品有危害之虞時的停工、通報及回收義務,最高罰鍰上看3,000萬元。另增訂財產保全機制,避免受處分人隱匿、移轉財產或規避執行。
因應網路食品交易快速發展,修法也新增網際網路業者管理義務,要求平台業者建立違法資訊風險管控機制,並配合主管機關通知限制瀏覽、移除違法資訊或保存相關資料,以強化網路食品安全管理。
另外,為降低食安事件對守法業者影響,修法增訂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機制,對依中央食品安全事件指揮中心指示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下架的非違規食品業者,可補助相關費用。
卓榮泰表示,請衛福部持續與社會各界溝通,廣納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意見,凝聚修法共識,並同步盤點相關子法規定,確保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