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玩笑」涉毒害女大生?藥師公會:屬實最重廢證書
新北市淡水區一名藥師涉嫌將管制藥物投入女大生私人水壺,引發藥師公會強烈譴責。藥師公會全聯會表示,絕不容忍任何以藥物傷害他人的行為,若司法查證屬實,將依法移付懲戒,最重可廢止藥師證書。
事件發生在淡水區新春街一間藥局,受害者為在該藥局擔任藥師助理的女大生。她於8月26日發現50歲陳姓藥師曾打開自己的私人水壺,飲水時察覺水呈混濁、味道苦澀並有粉末,隨後出現頭暈、心跳加速、意識模糊等症狀。
警方獲報後展開調查,水壺內液體驗出苯二氮平類(BZD)陽性反應,並查扣相關監視器畫面。陳姓藥師事後聲稱,是以過期藥物「測試藥效」、「開玩笑」,相關說法仍待司法進一步釐清。
藥師公會全聯會榮譽理事長黃金舜表示,看到相關報導後已與現任理事長討論此事,認為事件「太嚴重了」。他指出,若最終查證情況屬實,身為熟悉藥物的專業人員卻做出這樣的行為,非常不應當,也嚴重破壞藥師形象。
黃金舜已要求新北市藥師公會了解整起事件來龍去脈,並主張予以最嚴厲處分。他強調,案件目前仍在調查階段,公會必須先掌握事實,但若最終查證屬實,「公會絕對不會包庇,也絕對不會縱容」,應移送相關懲戒程序。
藥師公會全聯會副秘書長李懿軒表示,藥師是藥物專業人員,尤其對管制藥品負有高度專業及法律責任。全聯會絕不容忍任何以藥物傷害他人的行為,少數個人的違法行為也不能代表整體藥師。由於本案已涉及刑事責任並進入司法調查,公會本身沒有調查權,仍須等待初步調查結果及明確事證。
關於懲戒程序,李懿軒指出,一旦有明確事證,若涉及違反相關法規,地方藥師公會或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可依《藥師法》第21條移付懲戒。懲戒處分包括限制執業範圍、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廢止執業執照等,最重則可廢止藥師證書。
李懿軒說明,廢止藥師證書與廢止執業執照有所不同,前者代表未來要再擔任藥師將受到更嚴格限制;後者則是不能執業,但仍可稱為藥師。
至於本案驗出的苯二氮平類藥物,李懿軒指出,依成分及作用時間不同,可用於抗焦慮、改善失眠、鎮靜或抗癲癇等用途,會影響人的精神狀態及神經傳導,因此必須嚴格管理。可辨識的管制藥品若要回收銷毀,依法應登記、集中保管,並會同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辦理銷毀及留下紀錄,不能任意使用。
李懿軒強調,本案藥物實際來源,以及是否如涉案藥師所稱為過期藥物,仍待司法調查進一步釐清。若檢調司法查證屬實,藥師公會全聯會支持依法追究,確定明確事證後交付懲戒委員會,秉持「毋枉毋縱、絕不護短」立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