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的藥害紀錄:跨越台灣、日本、德國的沙利竇邁檔案追蹤
一場曾經發生的災難,如果沒有留下官方檔案,60多年後,還能如何證明爭取遲來補償?
1950年代末,含有沙利竇邁(Thalidomide)成分的藥物進入台灣,造成一群不知數目的孩子帶著先天缺陷來到世界。政府曾下令禁止進口、回收銷毀,後有38名受害兒童由國際藥害專家確認。然而,當《報導者》試圖追查這場藥害如何發生、政府何時知情、又採取哪些行動時,卻發現最關鍵的官方紀錄幾乎都已消失:藥品如何取得許可、進口與販售多少、禁藥令如何執行,當年兩紙攸關藥害處置的行政命令,如今都查無原件。
於是,我們只能離開台灣的官方檔案庫,循著一顆藥曾經走過的路徑,向外尋索。
從台灣舊報紙與民間保存的文件,到日本藥廠社史、德國資料,再到跨國藥害補償制度,一份份散落異地的紀錄,逐漸拼回台灣遺失的歷史,也浮現更難回答的問題。誰該為那些消失的證據、未被追究的責任,以及因此可能失落的求償權利負責?
超過半世紀以前發生在台灣的沙利竇邁藥害事件,如今成為一樁鮮為人知的歷史軼聞。連中研院醫學史研究者都曾指出「台灣沒有沙藥受害者」──即便網路上不乏科普影片、Podcast,卻從來無人知曉:在這起史上最嚴重的藥物公害事件中,台灣也有一群人受害。
除了如今散落民間、尚默默健在的藥害者是活歷史之外,要從政府的官方檔案中證明這個悲劇存在過,竟是難上加難;現有的文獻史料,幾乎僅存於報章媒體的第二手紀錄或民間組織的當年檔案。
這也意味著,當年藥害者若要回頭釐清從未被追究的政府責任,甚至重新向國家或跨國藥廠爭取權益,所需建立的歷史事實和檔案證據,都將存在難以彌補的缺漏與疑問:
- 含有沙利竇邁成分的藥品,政府何時核准進口?當時的藥品管理依據為何?
- 藥品由誰輸入?進口、銷售了多少?又進入哪些醫療院所及藥局?
- 西德於1961年11月底,因大規模畸胎事件見報、 藥廠向全世界通路發出警示後,台灣為何直到隔年9月才下達沙利竇邁「禁藥令」?為何9個多月來毫無作為,期間又有多少胎兒受害?
- 除了鑑定出的38位病童外,台灣究竟還有多少被遺漏的受害者?又為什麼在藥品下架10年後,竟還有藥害新生兒?
這些是沙利竇邁本土藥害史上,亟待補遺的拼圖。對於藥害者及家屬來說,更重要的問題則是: 他們當年得到的補償公平嗎?事發60多年後,當藥害者伴隨著先天畸形帶來的健康問題步入老年,又該由誰照顧?
致畸胎藥物與它們的產地:沙利竇邁如何進入台灣?
1962年11月,當時27歲的醫師楊子思在台灣醫學會年會上首度揭露了台灣的沙利竇邁藥害者──這是第一份台灣的本土文獻,也是已知資料中,最接近台灣藥害歷史的起點。
其實,楊子思的報告並非是台灣最早對這場世紀藥害的警告。在同年的5月22日,《聯合報》即引用日本《朝日新聞》,報導日本藥廠「大日本製藥」暫停供應兩款藥品「易速眠(Isomin)」和「保樂胃M錠(Proban M)」,因為藥品含有的沙利竇邁成分,在西德似有導致生產畸形兒的說法,日本厚生省也提醒藥廠注意。
同篇報導提到,這兩款藥「均經我國內政部查驗登記,准予進口,供應市面,在本省當稱暢銷」,而且「在台灣大做廣告推銷」。然而政府當時並未採取任何動作。
11月26日,楊子思發表論文的隔天,媒體大幅報導病例與畸形的雞胎實驗。根據楊子思所述*及《聯合報》報導*,內政部衛生司雖然已在當年9月6日出公文禁止此藥進口和銷售,但並無收回;近3個月後、亦即楊子思論文發表數日後,政府才正式下令回收並銷毀含沙利竇邁的成藥。
楊子思所述*:記載於《中華民國「 沙利竇邁度」障害兒童補償事件紀錄》中第9頁。
《聯合報》報導*:1962年9月15日,〈十二種安眠藥 即日管制進口 並禁止製造銷售與使用 俾免導致孕婦胎兒畸形〉中提及:「內政部宣布,Thalidomide安眠藥12種,自即日起管制進口。該項藥品因各國先後發生服用後可能導致胎兒畸形發育,經邀集台大、省立台北醫院等專家研商後,決定改列為管制進口,而禁止製造銷售與使用。」
宛如命運巧合,就在一年以前的1961年11月26日,沙利竇邁發源地西德的《世界報週日版》(Welt am Sonntag)首度揭露了醫師李茲(Widukind Lenz)在兒科醫學會上的質疑:一種廣泛使用的藥物,恐怕與胎兒畸形存在因果關係,因而將沙利竇邁的致畸藥害公諸於世。整整一年之後,楊子思跨海在台灣醫藥界證實本土病例,終於讓這段跨國藥害史連在一起。
消失的行政命令
這是政府因應藥害的決定性時刻。然而,無論是該年9月6日的公文明令禁止輸入、製造、銷售與使用,或是11月的相關公文,如今都查無官方紀錄。
當時新聞報導,以及由台灣省醫師公會在12年後製作的調查報告,都指向一紙明確存在的關鍵公文──〈臺內衛字第92291號〉。這是1962年9月發出的公文,在此行政命令中,沙利竇邁藥物正式列入進口管制。由於更早的藥品許可、進出口資料或藥商販售品項登記等,全都已無從考據,這份公文可能是勾勒當時藥物進口通路、銷售市況與危害程度的重要線索。
《報導者》發現政府11月再發文號100739的公文,由其他文獻可推知可能與處理藥害相關,但公文原件仍是杳無蹤影。
《報導者》在各個政府檔案資料庫檢索,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人員表示,公文應在主管機關;但依行政院組織60年來的變革,向內政部(過去有衛生司,行政院衛生署前身)、衛福部、食藥署相關處室追查,都毫無所獲。食藥署表示,相關歷史文件已逾資料保存年限,查無資料可提供,甚至可能因超過時效而已經銷毀。
衛福部食藥署署長姜至剛對《報導者》說,追索沙利竇邁藥害的相關公文,「確實是一個很好的機會來探討哪些公文應該成為『史料』。」
當「史料」已成廢紙,一段重要的歷史就可能抹去,失落的權利也無從追索。
曾受沙利竇邁藥害影響的歐美國家與日本,為記錄重大藥害的經過、警惕藥政改革並保障人民用藥安全,都審慎典藏事件相關文件。相較於此,台灣的官方檔案卻付之闕如,使我們不得不轉向外國文獻尋找蛛絲馬跡。
由日本國會圖書館數位館藏的《大日本製藥八十年史》*提供重要側寫。除了以長達20頁的「沙利竇邁問題」專章記錄事件原委,書中也記載著大日本製藥的藥品,在昭和30年代*由台灣「順裕貿易」總代理在台販售,順裕起初曾以鈣片產品締造熱銷。
《大日本製藥八十年史》*:大日本製藥株式會社於1978年5月自行編撰出版的公司史書籍。
昭和30年代*:即西元1955年至1964年這段期間。
隨後,大日本製藥更在1963年與順裕合資,在台設立海外第一家分公司「台灣大日本製藥」,直到順裕在數年後倒閉。
在相近的年代,順裕貿易行、順裕大藥房、順裕貿易有限公司,經查均有工商登記在案,但都已解散多年*,僅有順裕大藥房當時販售其他日本成藥的廣告海報*,仍典藏在文化部「國家文化記憶庫」,足供佐證。
已解散多年*:順裕貿易有限公司、順裕大藥房先後於1968年9月、10月解散。根據經濟部公開資料,後者無登記地址,前者原址設於台北市衡陽路、博愛路交會街區。
廣告海報*:順裕曾經銷腸胃藥「依斯・烏爾庫司」(日文藥品名稱:イス.ウルワス、英文:IS‧ULCUS)的海報,上有大日本製藥「丸P」商標,並註明由「台灣順裕貿易公司代理」。另外,也有順裕銷售「チマスミン鉄錠」的海報,藥品原廠為東京的理研藥化工業株式會社,同樣註明「台灣經銷處、順裕大藥房」字樣,顯示順裕確實經營日本成藥進口。
在缺乏官方檔案的情況下,當時沙藥的進口數量、銷售情況如何?乃至是否還有其他通路商?甚至是否曾在公立醫療院所給藥?這些細節難以還原,唯一的歷史痕跡,是楊子思當年收集到的一張醫師處方,潦草的英文手寫字跡仍清晰可辨──Isomin(易速眠)。
黃金年代下的糖衣毒藥:大日本製藥的光輝與暗影
1958年的台北西門町一帶,順裕大藥房人聲鼎沸──這般情景,我們現在只能藉由零碎的史料推測遙想:
店門內外四處張貼著昭和年代風格的賣藥廣告,巧笑倩兮、風姿綽約的女子特寫,伴隨斗大的日藥字樣、直白的療效口號,寫著與報紙廣告相同的口號:「簡直不像安眠藥!」、「新配方無成癮性,可安心服用」⋯⋯
當年沙利竇邁藥物的熱銷,由各國的廣告詞可見一斑。根據楊子思在台灣省醫師公會刊物的文章*中形容,1957年沙利竇邁藥物「反應停(Contergan)」在西德的廣告宣稱是「本世紀最偉大的安眠藥」、「德國最好的保姆」如同「電影果汁」,指父母餵兒童吃此藥就可放心出門看電影,「可知此藥之流行」。
文章*:〈沙利竇邁藥物引起的先天畸形症 〉,《台灣醫界》第19卷第1期,1976年1月出版。
罐裝、零售都能賣,在日本以一錠約10日圓販售的易速眠,正以新型安眠鎮靜劑、懷孕止吐劑的姿態,映入台灣消費者眼簾;廣告與包裝上,印著圓圈中央一個襯線粗重的大寫「P」字樣──正是大日本製藥歷史悠久的「丸P」(マルピー)商標,寄寓著要在製藥界(Pharmacy)展翅雄飛的企業野心。
雖然無法得知沙藥在台灣的實際販售數據,也難以推算究竟有多少人購買、服用過這些藥品;不過,從易速眠在日本的銷售佳績可以想見,這顆非處方安眠藥會成為大日本製藥第一批「南進台灣」的產品,絕非偶然。
1950年代開始,隨著日本戰後經濟復甦、生活水準提升,保健、醫療資訊透過收音機、電視等大眾傳媒出現而逐漸普及,製藥產業也迎來劇烈的市場變革──直接面向一般消費者的成藥商機勃發,幾乎與醫療院所的需求等量齊觀,產量甚至一度超越醫用的供應量。
這波日本藥物史上前所未有的「大眾藥熱潮」,大日本製藥沒有錯過。
秉持「讓『P』走入大眾」的進取方針,積極投入廣告宣傳戰與大眾藥品競爭的大日本製藥,銷售額在10年間翻了超過3倍,以平均15.2%的年增率,走過飛躍性成長的昭和30年代。其中「功臣」之一,就是從德國格蘭泰(Grünenthal)藥廠獲得授權,以「安全性」為標榜的鎮靜藥物──沙利竇邁。
著有《沙利竇邁事件》的日本藥師、作家山本明正根據大日本製藥曾經公布的銷售資料統計,從1958年至1962年上半*,光是易速眠在日本全國就出貨達到6,738萬錠,依零售定價推估,銷售額可達7億日圓(按歷史匯率折算約新台幣7,000萬至7,800萬元)。
1962年上半*:大日本製藥在1962年5月中停止供應易速眠與保樂胃M錠,因此該年資料僅為停售前的數據。
商業上的快速成功,一方面說明了沙藥進軍台灣的時空背景,另一方面,卻也是大日本製藥日後難以擺脫責難的歷史陰影。在社史年表中,大日本製藥清楚記載,從格蘭泰藥廠傳來以下資訊(註)*:
(註)*:關於下方引文中的「20名母親」,根據德文報導及德國檔案的內容,李茲原本在醫學會議上的發言是指出:14名生下嚴重肢體畸形兒童的母親,曾在懷孕初期服用過同一種特定物質;另有3名母親很可能也在該期間服用過,至少確定曾在其他時期服用;還有1名母親服用過化學性質及適應症相近的物質。亦即李茲調查產下畸形兒童的母親計有18位,其中14位確認在懷孕早期暴露於此藥。
作為比較,他也調查了20名生下健康兒童的母親,其中只有1人服用過該物質,而且是在懷孕末期。
昭和36(1961)年11月18日,在萊茵─威斯特法倫地區小兒科醫師學會的會議上,Lenz博士發表指出:「在懷孕初期服用某種物質的20名母親當中,有14人生下畸形兒⋯⋯」
而由於「某種物質」就是沙利竇邁化合物這件事流傳到大眾媒體,因而開始了聳動的新聞報導活動。
大日本製藥在此時已明確獲知格蘭泰藥廠的通報,卻遲至半年後才停止出貨*。此時的停供,是否立即通報台灣市場?又是如何向台灣經銷商說明?我們不得而知。但可以確定的是,日本市場對沙藥的熱度,在李茲的調查見報、《刺胳針》(The Lancet)相關研究發表後,仍然有增無減,易速眠的銷售成績甚至繼續邁向顛峰。
停止出貨*:大日本製藥於1962年5月17日宣布停止沙利竇邁產品出貨;1962年9月17日宣布正式停止販售並回收產品。
日本藥害者家屬中森黎悟曾費時一個月,逐頁翻閱《朝日新聞》、《每日新聞》與《讀賣新聞》三大報,從1957年10月到1962年底為止刊登的藥品廣告,發現雖然易速眠的廣告投放在大日本製藥接獲畸形通報後就已停止,但同樣含有沙利竇邁成分的「保樂胃M」卻廣告量激增,且持續投放直到停止出貨前夕。至於停售與全面回收,更與李茲的警告已相隔10個月。
作為大日本製藥的台灣市場,更可說是經歷了「延遲後的延遲」,直到整整一年後,才跟上國際禁用沙藥的行列。
國家當年做了什麼?爬梳一段失能的藥政史
官方資料如此貧乏,那麼該如何理解政府在藥害事件中的角色?《中華民國「沙利竇邁度」障害兒童補償事件紀錄》*中,多個在「禁藥令」後仍然受害的名字,是沉重的回應。沒有檔案能夠清楚說明藥物禁用與回收的方式;台灣有問題藥品回收,要等到1971年行政院衛生署成立之後才有的概念。
《中華民國「沙利竇邁度」障害兒童補償事件紀錄》*:由中華民國「沙利竇邁度」兒童福利委員會於1978年2月出版,其中記載了每一位藥害者的名字、照片、出生地、出生年月日。該組織全稱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沙利竇邁度障害兒童福利會,首屆董事長為吳基福。
Thalidomide當時音譯翻譯為「沙利竇邁度」,也有媒體音譯為「泰利多邁度」,現則統一稱之為沙利竇邁。
如果說沙利竇邁在台灣的終結,是「查無此文」的行政命令與回收不全的持續性傷害,那麼它在台灣的起源,則更是一樁「無頭」公案。雖然歷史報導、《中華民國「沙利竇邁度」障害兒童補償事件紀錄》都稱,沙藥是在1958年「經政府核准」輸入,但究竟經由什麼程序、相關依據為何?卻沒有細節。
主要原因之一,是台灣早期的藥物法規,本身就處於多軌並行的混亂局面。國民政府早在1929年訂定《藥商管理規則》,後來為了因應戰後台灣缺乏專業藥事人員、日本殖民時期「藥種商*」林立的特殊局面,省政府1947年又另訂《台灣省管理藥商辦法》,其中第6條規定:
藥種商*:台灣自日據時期舉辦藥業訓練班,養成「藥種商」開始,光復後為遷就現狀,允許存在的藥商達9種之多,像是西藥種商、中藥種商、成藥調理商等,顯示戰後藥品管理制度紊亂。
藥商輸入藥品時,應將藥品名稱、數量、成分、製造商牌號,報請該管縣市政府核驗後始准發售。⋯⋯
前向藥品如屬成藥,應依本省《查驗成藥辦法》之規定辦理。
但根據散見於檔案文獻的《台灣省查驗成藥辦法》,其第一條又規定:
凡在本省各地調製或輸入之成藥,除已領有衛生署成藥許可證之外,應由調製或輸入成藥者於未出售前,送請*本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衛生局查驗⋯⋯*
同時,查驗合格者,再依同辦法第三條:
由衛生局發給臨時許可證,暫准銷售,並予遞轉衛生署查驗、核發成藥許可證。不合格者不予遞轉衛生署,並禁止其出售。
兩個辦法、3個條文,分別出現由縣市政府、省政府或者中央政府審核的文字,顯示藥品管理權責有如多頭馬車。中央、地方法規競合,就連內政部自己也曾在1956年發函省政府,直說《查驗辦法》施行以來,所謂的「遞轉中央查驗」,「十年來始終未據照辦」,要求省政府不如直接把辦法作廢。
換言之,即便當時存在一套藥物核准的程序,其實際運作,恐怕也是一筆糊塗帳。
至於審查要件,全文不過短短8條的《查驗成藥辦法》,也僅列出「申請書兩份、樣品10份、成藥仿單與標籤色紙4份」,外加化驗費100元的形式規定。
同時,藥業充斥私營藥舖、江湖郎中的年代,也使政府長年無法落實監管。文獻顯示,在通令禁售沙利竇邁的1962年間,全台灣沒有正規藥師執照而在經營藥商生意的,占比高達四分之三。內政部一度想要整頓汰換,但一直要到1973年行政院衛生署推動「藥商整頓方案」,台灣才漸進式過渡到專業化的藥政管理。
在那之前的20年間,公文檔案呈現出的是法規條文簡陋、審查標準寬鬆、主管機關不明、許可制度荒廢、藥品通路紊亂、私藥假藥氾濫、專業藥師不足、回收機制缺乏⋯⋯而這也就是沙利竇邁藥物上市時,中華民國的藥政景象。
官方史料佚失,台灣藥害者能否走上國際求償?
逾半世紀過去,台灣沙藥受害就這樣獨自求生,步入老年;但《報導者》在國際採訪中,發現德國已有兩項補償途徑:一是德國政府於1972年成立的「反應停基金會(Conterganstiftung) 」,如果證明是吃到德國生產的「反應停」之藥害者,不限國籍,能向此基金會求償,可終身領取每月年金;最新修訂的規則是,2026年7月1日起,依受害點數,最低月年金925歐元、最高10,442歐元,約是每月領新台幣33,300~376,020元不等。
依據《報導者》拿到的史料,當初台灣核准5家代銷*沙藥的商品,其中4家日本、1家德國──正是格蘭泰藥廠。但因當年政府沒有積極代替人民向外國求償,唯有立委吳基福主動向大日本製藥交涉的「補償金」;至於格蘭泰的「反應停」在台灣的銷售資料,毫無蹤跡。
5家代銷*:
5家代銷商分別為:
- Dainippon Pharmaccutical (Japan)
- Riken Yekuka Kogyo (Japan)
- S.S. Seiyaku K.K. (Japan)
- Chemie Grunenthal GmbH (West Germany)
- Toyama Chemical Industry Company Led.(Japan)
二是格蘭泰藥廠也於2012年成立「格蘭泰基金會(Grünenthal Foundation)」,全世界各國只要吃到沙利竇邁成分的藥品,不管是反應停,或是任何一個拿到專利的藥廠自己製造的藥,例如大日本製藥的易速眠等等,藥害者都可以向格蘭泰藥廠申請補償;補償內容主要是輔具、生活空間改建等等,憑收據申請。更有意義的是「陪伴照護」類,也就是目前正在陪伴及照顧藥害者的的家屬或照顧者,都可以向格蘭泰基金會申請;以2026年為例,實際核准的一般陪伴時數上限提高到17天(408小時),每小時14歐元,一年最高是5,712歐元(約新台幣21萬元)。
步入老年的台灣沙藥藥害者應有權申請,但在政府史料缺失之下,台灣的藥害者能拿出有效的證明嗎?
這些散落在台灣、日本、德國的紀錄,逐步拼回一段原本應由台灣官方檔案保存的歷史。在這些串聯出真相的文件上,正是我們的發問:當年的紀錄散失,受害者逐漸老去,政府是否願意主動補回這段歷史缺口,讓無法證明自己的受害者,不因此喪失該有的補償、醫療與老後的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