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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院前書記官監守自盜落跑遭通緝 雄檢發函外交部註銷護照

太報

發布於 2024年03月08日06:34 • 呂志明
高雄市地檢署。取自維基共享圖庫

確保偵審結果,落實刑罰執行,高雄地檢署依照最高檢察署「判決確定案件外逃人犯註銷護照精進作為研商」會議達成的決議事項,進行第3波的清查,並鎖定監守自盜的高雄地院前書記官黃中旗在內的26名外逃人犯,同時已發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廢止並註銷其護照,落實公平正義,阻絕不法之徒僥倖心理。

今年2月2日,最高檢察署邀相關單位共同研商判決確定案件外逃人犯註銷護照精進作為,會中決議判決確定人犯只要符合「時」、「刑」、「案」、「逃」4項審查標準時,即發函廢止註銷護照,使其無法繼續逍遙海外,最高檢察署也公布包括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在內的多名外逃要犯名單。

檢察總長邢泰釗表示:「司法機關耗費很多人力、物力查緝重大刑事犯罪,如何在刑事執行的最後一里路上,將其緝捕回國接受調查,同時兼顧程序正義與比例原則,需要集思廣益。」,「司法警察反應外逃通緝犯護照註銷的問題,必須兼顧程序正義與比例原則,分階段、步驟處理。」

會中一致決議,判決確定外逃人犯,符合「時」、「刑」、「案」、「逃」4項審查標準時,各檢察機關即可視案情,發函給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廢止註銷人犯護照,讓外逃人犯無法繼續持有我國護照逍遙法外;如屬檢察官偵查中的個案,由檢察官依職權自行裁量。

高雄地檢署依照最高檢察署審查外逃人犯標準,已清查出符合規定的6名外逃人犯,分別發函給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廢止註銷人犯護照,最近第3波鎖定涉犯貪污、殺人、運毒、販賣毒品、非法吸金等重大刑案的外逃人犯,其中偵查中有3人、執行案件23人,高雄地檢署已主動發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廢止並註銷其護照。

一、 偵查中通緝被告:

1. 黃中旗,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高雄地院書記官,疑似因為簽賭負債,涉嫌利用職務之便,私吞法拍屋保證金,侵占金額高達1890多萬元,偵查前即搭機潛逃出境,偵查中傳拘未到發布通緝。

2. 林明宏,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南投縣集集鎮民代表會前代表,涉嫌於2001年間協助南投縣議會之政府採購案件參標廠商行賄相關公務員,偵查中搭機潛逃出境,於偵查中傳拘未到發布通緝。

3. 洪廷芳,犯殺人案件,2006年 7 月間,駕車沿途開槍掃射仇家車輛,致與該仇家同行之女性友人中槍死亡,偵查前搭機潛逃出境,於偵查中傳拘未到發布通緝。

二、 判決確定執行人犯:

1. 陳仁慶,犯銀行法等案件,判處應執行8年10月確定,非法吸金達1億2950萬元。

2. 陳冠霖,犯殺人案件,判處有期徒刑 16 年確定,夥同另 5、6 名共犯,由其提供槍枝,交由同案被告開槍攻擊被害人1人致死。

3. 劉永清,犯銀行法案件,判處有期徒刑 8 年確定,非法吸金達1億1343萬元。

4. 廖秀雄,犯貪污案件,判處有期徒刑 9 年確定,改制前台北縣議會第 16 屆議員,與改制前台北縣瑞芳鎮代表會主席等人,涉及台電公司深澳發電廠採購案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頻遭改制前台北縣政府環保局退件,趁監督之職索取並收受賄款 500 萬元。

5. 張家榮,犯銀行法案件,判處有期徒刑 4 年確定,提供帳戶予大陸地區廣西省南寧市之「純資本運作」投資匯兌使用,金額達1億124萬2990元。

6. 吳定軒,犯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12 年 8 月確定,扣案甲基安非他命淨重7786.544公克。

7. 姜志遠,犯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罪行,判處無期徒刑確定,扣案海洛因 2 包,驗餘淨重1010.29 公克。

8. 陳俊傑,犯銀行法案件,判處有期徒刑 5 年 6 月確定,「美的世界集團」多層次傳銷,吸收之金額高達24億2480萬元。

9. 王月品,犯銀行法案件,判處有期徒刑 3 年 10 月確定,以「真善美自治互助聯誼會」名義,招攬不特定大眾加入會員並吸收資金,非法吸金犯罪所得均達新臺幣 1 億元以上。

10. 郭美貝,犯銀行法案件,判處有期徒刑 7 年 6 月確定,為主要吸金及分紅帳戶之提供者,共犯銀行法第 125 條第 1 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將部分紅利購買基因檢測服務作為掩飾,非法吸金,判決沒收 5498萬7912 元。

11. 李華雄,犯銀行法案件,判處有期徒刑 4 年確定,判決沒收犯罪所得1101萬 3358元。

12. 呂春成,犯銀行法等案件,判決有期徒刑 10 年確定,判決沒收5498萬7912元。

13. 黃甘霖,犯銀行法案件,判處有期徒刑 3 年,以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非法吸金數額為48億1167萬8088元。

14. 姜志忠,犯銀行法案件,判處有期徒刑 8 年 8 月,併科罰金3 千萬元確定,以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非法吸金數額為48億1167萬8088 元。

15. 林尚毅,犯銀行法案件,判處有期徒刑 8 年確定,林尚毅與陳澐蓁係夫妻,以朗德公司名義從事「變質多層次傳銷」業務,非法吸金犯罪所獲取之財物達1億元以上。

16. 陳澐蓁,犯銀行法案件,判處有期徒刑 7 年 4 月確定,陳澐蓁與林尚毅為夫妻,以朗德公司名義從事「變質多層次傳銷」業務,犯罪所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

17. 方重,犯銀行法等案件,判處有期徒刑 8 年,參與繫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吸金。

18. 袁建業,判處有期徒刑 6 年,應沒收犯罪所得 3 佰萬元,參與 ICW 集團,該集團非法吸金 14 億 5470 萬元。

19. 張峻豪,判處有期徒刑 12 年、9 年,應沒收犯罪所得 5106萬 7788 元,台灣生命集團之負責人,非法吸金。

20. 巫思慧(原名:巫婉毓),犯銀行法案件,判處有期徒刑 2 年2 月,參與千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吸金。

21. 巫名鈞,犯銀行法案件,判處有期徒刑 9 年,創設鴻聚關懷聯誼互助會非法吸金,非法吸金。

22. 林殷煌,犯詐欺等案件,判處有期徒刑 2 年 5 月,參與信用卡盜刷集團,集團詐得百萬元。

23. 薛百翔,犯詐欺等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 6 年 6 月,參與信用卡盜刷集團,詐得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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