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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車輾斃女學生案家屬怒法官冷血!憑空多700萬 北院正式說明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14小時前 • 發布於 14小時前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女學生母親怒批法官開庭時冷血言語及保險金爭議,台北地院正式說明。(圖/翻攝畫面)

發生在2025年6月間,蔡姓女護校生遭77歲賴姓拖吊車司機輾斃案,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吊車公司免賠,女學生母親日前出面控訴法官冷血,律師團也強調,案件審理期間,根本沒提到700萬這金額,判決書裡卻出現「原告已領700萬」等語。對此台北地方法院發出新聞稿說明,強調對於被害人不幸身亡及家屬承受的傷痛,深表遺憾與不捨,關於700萬保險金認定,將由審級救濟程序依法審酌。

北院表示,對於此件交通事故造成年輕生命逝去,家屬長期承受難以平復之悲痛,深表遺憾與不捨。有關媒體報導指出庭訊過程中法官用語使家屬感受遭二度傷害一節,已調閱相關資料瞭解。

審判中公開心證、勸諭和解或維持法庭秩序,均應兼顧當事人處境與情緒;承審法官於公開心證及與原告對話時,若干語句的表達,使正處於喪女悲痛的原告感受不被理解,甚至產生羞辱或二度傷害之感,北院對此深感遺憾。

並將以此案為鑑,提醒法官應以審慎、溫和、清楚且具同理心的方式進行法庭溝通,使司法程序不僅依法進行,也能讓人民感受到被尊重。

北院也表示,此案判決係依法審查損害賠償要件,並非否定被害人生命價值。肇事駕駛於起訴前死亡,原告係對吊車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請求損害賠償。承審法官審理後,認定被告公司仍應負僱用人責任。至於各項賠償金額,判決係就喪葬費、扶養費、機車損害及精神慰撫金等項目,依卷內證據及相關法律要件分別判斷。

其中,扶養費部分,民法規定須審酌扶養權利人是否不能維持生活等法定要件。判決未准許扶養費請求,係因認定相關要件的證明不足,並非以金額評價被害人生命,更非否定家屬喪女之痛。對於外界因「扶養費未准許」而產生「人命不被重視」之疑慮,北院理解社會感受,也將持續要求同仁以更清楚、平實的方式說明法律要件。

至於關於領取保險金額認定的疑義,北院表示,將由審級救濟程序依法審酌根據媒體報導指出,家屬實際領取的保險金額與判決書記載的「700萬元」有所落差。此項疑義涉及卷證資料之取捨、兩造於原審程序中是否爭執及損害額扣除的計算。原告對判決已依法提起上訴,基於審判獨立,相關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應由上級審法院依審判程序審酌判斷,本院尊重審級救濟及上級審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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