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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提醒雇主:中秋連假應依法辦理、出勤要加倍薪資

Newtalk

更新於 13小時前 • 發布於 13小時前 • Newtalk新聞 |李宣萱 台北市報導
中秋連假將至,勞動部今(11)日提醒,國定假日出勤均須依《勞動基準法》給薪。 圖:Shutterstock(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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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連假將至,勞動部今(11)日提醒,9月25日中秋節及9月28日教師節均為國定假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均應給予勞工休假。國定假日工資則依照同法第39條規定,應由雇主照給;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工資也應依法加倍發給。

勞動部說明,今年「中秋節」及「教師節」分別在星期五及星期一,勞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會形成4天連假。假設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9月25日(星期五)、9月28日(星期一):

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二、9月26日(星期六):

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試算:150元×2小時×4/3 150元×6小時×5/3=1,900元
三、9月27日(星期日):

性質為例假,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勞動部說明,國定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雇主應於其他工作日給予勞工補假,補假當天的工資仍須照給。與此同時,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雇主應就各該假別之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之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

勞動部補充,勞資雙方亦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再做變更。至於勞資雙方雖得協商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仍應確明前開所調移國定假日之休假日期,雇主不得減損勞工應有之國定休假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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