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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別讓「租稅正義」變成「制度勒索」!

勁報

更新於 09月15日20:58 • 發布於 09月15日20:58

(台北市第二地政士公會理事長林瑞明專欄)

政府開徵房地合一稅的政策初衷,旨在打擊短期炒作、健全不動產市場,落實居住與租稅正義。然而,一項以「抑制炒房」為名立法的良法善意,若在執行層面缺乏彈性與衡平機制,極易於實務操作中異化為懲罰無辜民眾的「租稅勒索」,完全偏離了當初立法旨意。

以近年實務上屢引發爭議的案例來看:父親以1,200萬元購屋,一年後因故以「原價」簽約售出,並無任何炒作獲利。不料,在完成過戶登記前父親不幸驟逝,法律責任轉由繼承人承受。繼承人基於契約義務履行賣方條款,本屬天經地義;然而,稅捐稽徵機關卻因「繼承發生」,強制將取得成本從原本實價登錄的1,200萬元,遽降為房屋及土地公告現值的400萬元。

如此一來,在完全「零獲利」的前提下,繼承人竟被虛擬出高達800萬元的「應稅所得」,並依持有未滿兩年之45%最高稅率,課徵高達360萬元的房地合一稅。此等課稅邏輯簡直荒謬至極-民眾既無炒房之實,亦無獲利之果,卻僅因「不可抗力」的親人離世與過戶時差,慘遭課予重稅。這不僅嚴重剝奪民眾合法資產,更落入「因不幸事件而遭處罰」的倫理困境。

一個成熟健全的法治國家與負責任的政府,施政與課稅必須以民眾權益與實質課稅原則為依歸:

•貫徹實質課稅原則:房地合一稅應回歸「有獲利才課稅」的核心本質。當繼承人僅係履行被繼承人生前已簽訂且確定價格之買賣契約時,應准予採用被繼承人實際購屋成本(1,200萬元)作為計算基礎,而非僵化地適用公告現值。

•建立不可抗力排除條款:針對契約履行期間因親人過戶前驟逝等特殊非自願性情事,法規應給予合理的彈性認定與免稅或專案認定空間,避免防衛性稅法淪為傷及無辜的法治漏洞。

租稅的正當性建立在公平與合理之上。房地合一稅應是遏止投機炒作的防線,絕不該成為民眾遭逢喪親之痛後,還得面臨官僚制度剝削的噩夢。政府主管機關切莫對實務死角視而不見,唯有盡速針對類似爭議修法補漏、解套,方能還稅於理,重塑民眾對政府與法治的信任。

(撰文者為執業三十年地政士、現任台北市第二地政士公會理事長)

(本專欄言論非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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