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演驚爆性醜聞3/捲性醜聞遭控侵害女友性隱私 導演謝升竑回應了
紀錄片導演謝升竑遭控對同是導演的前女友P偷拍私密照、動粗,交往期間還劈腿曾任坎城影展費比西獎評審的影評人T。謝升竑7日接受本刊採訪回應,指是不實指控,並稱這是前女友「分手報復」、沒發生這些事。
謝升竑表示,女方有申請保護令,「但當時分手是我主動離開那個地方」,自己滿難過的,為何分手還要做這些事情?「她可以提出證據,我就沒拍,她也沒有證據,只用講的,不知要怎麼回應。」並說:「當初有照片,就是我們自己私底下交往的照片,我也沒有把它公開,要怎麼說我拍她的私密照?」
他還說,「她可以用女生的身份去講這件事,大家會同情她,我自己是紀錄片工作者,我也會站在弱者角色、尋求正義,但如果對用這個當作武器攻擊對方的話,這是非常糟糕的事情,大家一定會偏向弱者,因女性在社會上是弱者,但這不能當作攻擊人的武器,如果我真的有發生這些事的話,必須提出證據。」
謝升竑表示,既然要分手了,她也有新的交往對象,希望大家可以好好過日子,也希望她可以幸福快樂,「不要再糾結我跟她之前的事情,她可能覺得之前很不愉快,但都過去了,為何要做不實指控,不知她的目的是什麼?」
謝升竑遭前女友P提告偷拍私密影像,永曜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鄭旭閎則表示,《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立法目的是保護個人性自主與性私密資訊,避免在無同意下散布、製造、持有或合成性影像之情事,例如「偷拍」、「復仇式色情」或「AI深偽合成」等。這類犯罪構成要件,只要未經同意而拍攝、散布、傳播、販賣、或公開性影像,即屬違法,最重可處七年有期徒刑,部分行為(如未散布但製作)仍屬既遂,並不因「只是存檔沒傳」而免責,所以縱使行為人表示未有散布,但只要未經被害人同意,而有拍攝之行為,自然仍會成立本罪。
鄭旭閎表示,社會大眾勿心存僥倖,數位時代一旦影像外洩,將造成無法挽回的傷害。無論是報復、惡作劇或錯誤理解「開玩笑」,皆可能構成重罪,毀人前程亦害己一生,應尊重他人身體自主與隱私,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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