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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強化營建廢棄物管制 開工前提送廢清書免受罰

中華日報

更新於 05月18日10:23 • 發布於 05月18日10:23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提醒相關業者,於拆除、營建工地新建工程開工前,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經核准後始得動工。(花蓮縣環保局提供)

記者林中行/花蓮報導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為加強營建工程廢棄物源頭管理與流向追蹤,防止產生非法棄置之行為,針對拆除、營建工地新建工程案進行勾稽查核,發現多家業者未依法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而遭裁處罰鍰。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提醒相關業者,於拆除、營建工地新建工程開工前,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提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並經核准後始得動工。

花蓮縣長徐榛蔚表示,依據環境部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規定,凡屬需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的營建工程,或領有拆除執照之建築物進行拆除作業之業者,皆應依法提送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並經核定後始得動工,以免誤觸法規。

花蓮縣政府亦將強化對營建廢棄物的監督管理,確保廢棄物流向透明可追溯,業者切勿心存僥倖,應落實合法申報與妥善處理,善盡企業責任。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指出,統計一一四年間提送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之案件計有二百八十八件,其中應提送未提送案件,以營造業與建築拆除業最為大宗,部分事業單位甚至在未核准前動工或拆除,已依規定裁處;違反規定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可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

環境保護局強調,營造業或建築拆除業切勿隨意將廢棄物非法棄置,違者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需背負刑事責任外並追償不法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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