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剴剴案外案!惡保母另綑綁幼童凌虐只認「這輕罪」 法官傻眼嗆這句

太報

更新於 03月02日08:50 • 發布於 03月02日08:45 • 白廷奕
惡保母劉彩萱除虐死剴剴,另案涉嫌虐待2幼童,她幾乎全盤否認犯行。資料照。李政龍攝

惡保母劉彩萱、劉若琳虐死1歲男童剴剴,一、二審均分別重判無期徒刑、18年徒刑,檢方另案查出蔡姓及潘姓幼童也遭毒手。台北地院今(3/2)日開庭,法官向劉彩萱確認認罪範圍,辯護律師回應,劉彩萱綑綁蔡童是為了避免溢奶,而她承認這麼做涉犯「強制罪」,但否認凌虐。法官聽了傻眼,直言檢察官對此起訴的是不同法條,無奈提醒律師「只能針對起訴法條承認或否認」。

調查指出,劉姓姐妹於2023年4月間分別托育潘童及蔡童,兩人涉嫌逼迫潘童一腳跨站椅子上、一腳蹲馬步站地上,導致他「上不去也下不來」,驚嚇嚎哭。劉彩萱也因怠於更換尿布,導致潘童嚴重尿布疹,還將毒手伸向蔡童,將他雙手雙腳捆綁於餐椅上,宛如刑求。而劉若琳則涉嫌放任她負責托育的林童反覆拉扯蔡童的奶嘴掛繩,勒緊脖子再放手談擊蔡童眼睛、臉部,還拍影片取樂。

台北地檢署依《刑法》妨害幼童發育、強制、傷害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罪嫌起訴劉姓姊妹。不過,劉彩萱只承認限制蔡童移動,其餘均否認;劉若琳則全部否認犯行。

劉彩萱妹妹劉若琳因虐死剴剴,一、二審均重判18年徒刑。資料照。廖瑞祥攝

北院今日開庭,剴剴戰士幾乎坐滿旁聽席,法警將劉彩萱、劉若琳兩人銬在一起送入法庭。

法官向劉彩萱確認承認犯行的範圍,劉彩萱自己答不上來,交給辯護律師黃律師代為回答。黃律師表示,劉彩萱因同時照顧3名幼童,為避免蔡童喝完奶倒臥造成溢奶,才會為了安全暫時將他綑綁於椅子上,不是為了凌虐蔡童,而劉彩萱承認涉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法官聽了當場傻眼,表示檢方就此起訴的是《刑法》第302條之1第1項第4款「施以凌虐私行拘禁罪」及《兒少法》第112條第1項,無奈地提醒律師「只能針對檢察官起訴的法條承認或否認。」

1歲男童剴剴遭惡保母劉彩萱、劉若琳虐死。資料照。翻攝臉書北市幼童受虐案-連署嚴懲失責單位。

檢察官則指出,通常只有護理之家照料「完全不可以動」的老人,才會依據照護相關規則用繩綑綁,詢問辯方主張保護孩童安全,是否有托育規定作為根據?但黃律師澄清,劉彩萱沒有要主張她綑綁蔡童的行為符合相關規定。

法官今日也向兩造確認調查證據的範圍,檢察官聲請傳喚蔡童母親、林童父母、潘童父母、劉彩萱、劉若琳,以及曾為潘童看診的小兒科內科方姓醫師共8人,辯方則雙雙「蓋牌」,均表示將再具狀聲請,對於檢察官聲請傳喚的證人,也說希望看過檢方書狀後再表示意見。

庭訊近1小時候,法警將劉彩萱、劉若琳銬在一起還押看守所,兩人離開法庭時,剴剴戰士忍不住痛罵「去死」、「無恥」。

**法律小辭典:

劉彩萱承認的「強制罪」法定刑度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檢察官起訴的「施以凌虐私行拘禁罪」法定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檢方還依照《兒少法》規定主張加重其刑1/2。兩者比較起來,刑度明顯有落差。**

《刑法》第302條第1項: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2條之1第1項第4款: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四、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刑法》第304條第1項: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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