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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樓上「魔性呻吟」不給人睡 樓下不忍了手抖錄音當鐵證

鏡報

更新於 06月13日07:26 • 發布於 06月13日07:25 • 鏡報 王吟芳
吳男為向房東投訴樓上噪音擾鄰,深夜在樓梯間錄下鄰居叫床聲,挨告妨害秘密。示意圖

台南吳姓男子不滿樓上趙姓女鄰居深夜與伴侶親熱時「叫得太大聲」,跑到二樓樓梯間拿起手機錄音蒐證,打算向房東投訴。女鄰居得知後氣炸,認為隱私受到侵犯,憤而提告妨害秘密。法院審理時吳男喊冤,稱對方「叫很大聲」整棟樓都聽到,他是為向房東投訴才錄音,沒有惡意;法官則認為吳男是在公共樓梯間錄下聲音,且叫床聲算不算是法條規定的「非公開活動」也有疑慮,因此以構成要件不符判吳男無罪。

檢方起訴指出,吳男與趙女是台南一棟公寓上下樓租戶,前年某日凌晨2點多,趙女正在三樓房間內與伴侶享受魚水之歡,卻因「喉嚨發出的音量過大」,讓身處二樓的吳男夜半被噪音疲勞轟炸,在未經趙女同意下,竟持行動電話在二樓樓梯間錄音。趙女得知後怒告,檢方則依刑法妨害秘密罪將吳男提起公訴。

吳男出庭時滿腹委屈,堅稱自己絕對沒有妨害秘密的犯意。他向法官大吐苦水表示,當時他在二樓,就聽到樓上傳來忘情呻吟的聲音,而且「叫得很大聲,也不是只有我一個人聽到」。

吳男強調,他為了向房東投訴鄰居深夜擾民,才拿出手機錄下證據;後來因為他也不確定到底是哪一房發出的叫聲,才沒有拿去麻煩房東,反而是趙女自己找上門,他才知道原來聲音的主人就是趙女。

台南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刑法妨害秘密罪處罰的客體是竊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但並不包含「聲音」本身,本於罪刑法定原則,錄下「性愛時喉嚨發出的聲音」是否算竊錄「非公開活動」,本就存有疑慮。

再者房東也出庭證稱,該租屋處隔音確實不好,上下樓租客都投訴過音樂聲、拖拉桌椅或講話音量過大等。法官認為,趙女明知租屋處隔音不佳,仍在深夜親熱時未採取適當隔音措施或降低音量,任由聲音清晰傳到公共空間;而吳男則是在公共樓梯間錄音,並非把手機伸進房間或貼著門縫偷錄,因此認定吳男行為不構成妨害秘密,判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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