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酒駕遭免職 轉司法事務官再犯
宜蘭地院法官張軒豪前年酒駕載書記官外出,警方攔檢發現酒測值達一點零五毫克,張遭判四月得易科罰金之刑定讞,另被職務法庭免除法官職務,轉任台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詎料,張今年再度酒駕騎車撞傷人,台北地院移請司法院送懲戒,職務法庭判張休職一年,可上訴。
張是司法官班第卅七期結業,一九九九年至宜院擔任民事庭法官,二○一七年曾被依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判刑確定。張因長期過量飲酒,身體有疾,曾接受移植手術,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張軒豪二○二四年八月十九日晚間,於宜蘭市駕車左轉搶快、占用對向車道,遭警員攔查發現酒測值超標,宜院依不能安全駕駛罪判他四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台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定讞。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另判張免除法官職務,轉任北院司法事務官。
張去年五月廿一日轉任新職,今年二月一日上午十一時許,在台北市一家米糕店飲酒後,搭車到宜蘭轉運站再騎車返家,卻追撞行人,被害人下背、骨盆及手肘挫傷,張酒測值達零點三五毫克。
張軒豪坦承犯行,檢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宜院再依不能安全駕駛罪判六月得易科罰金之刑。張給付被害人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共三萬六千元,被害人撤回過失傷害刑事告訴,肇事逃逸部分,檢方處分不起訴。
北院得知後,移請司法院送懲戒,職務法庭認為張的行為除違反刑事法律,也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審酌張先前已因酒駕被免除法官職務,轉任司法事務官卻再次酒駕、撞擊行人,判休職一年。據了解,張軒豪本想申請退休,北院指休職懲戒確定後,期滿才能處理退休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