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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年初二南屯招待所21刀殺人案...他原判13年6月 更一審大逆轉判無罪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4年05月14日07:41 • 發布於 2024年05月14日07:41

綽號「小北」的黃盈錫與陳姓男子有金錢糾紛,2021年大年初二凌晨,黃找來同夥等10多人,前往陳位於台中市南屯區益豐路的私人招待所,雙方談判破裂,黃等人即以朝陳身上彈菸蒂方式,指示手下亂刀砍殺陳,陳身中21刀當場死亡,黃逃逸無蹤遭通緝,檢方起訴涉案11人,其中廖姓、王姓、陳姓共犯,被認定涉犯殺人罪,分別判刑13年6月至14年8月徒刑,全案經最高法院發回後,更一審今宣判,陳涉案事證不足,改判無罪,廖、王仍分判10月6月、10年7月徒刑,都褫奪公權8年。

台中高分院指出,廖、王二人雖然護送黃盈錫離開現場,應共負殺人責任,但二人未實際持刀攻擊陳,且非居於主謀或支配地位;事發後,同案下手實施殺害共犯、黃盈錫已出資1300萬元,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經家屬具狀表示因已和解,撤回所有被告之刑事告訴。

因考量廖、王在訴訟中,仍否認曾進入談判房間、否認有殺人犯意聯絡,審酌廖有詐欺、毒品前科,王前有毒品前科,且王構成累犯應加重其刑,認原審以廖、王都有實際持刀砍殺被害人的事實基礎,所為量刑尚有過重,因此撤銷改判,判廖10年6月、王10年7月徒刑,宣告褫奪公權8年。

台中高分院指出,陳男涉案部分,無證據足以證明陳當天曾攜帶任何兇器,也無證據足以證明陳在該小房間內,曾對死者有何攻擊行為;而陳所找來友人,都僅待在談判室外客廳或樓下,未經檢察官認有殺人犯意聯絡而起訴,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尚難僅以陳曾糾眾且在談判房間內,即認陳應共負殺人責任,所以撤銷前審有罪判決,改判無罪。

台中高分院指出,廖、王、陳在一審審理時,被認定共同犯殺人罪,分別判刑14年6月、14年6月及13年6月;二審仍判廖、王、陳14年8月、14年10月及13年10月(均褫奪公權10年),全案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今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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