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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怨人生選擇總被否定...桃園孽子高職畢典前持刀弒母 判決結果曝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5年06月21日06:07 • 發布於 2025年06月21日02:04

桃園八德陳姓男子去年6月初高職畢業典禮前夕,不滿獨自撫養他的媽媽總否定他的人生選擇,周六上午趁媽媽休息時,持刀朝20處致命部位攻擊,刀刀命中要害,行凶後求救,桃園地院國民法官專庭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陳男19年10月徒刑,可上訴。

犯罪事實指出,2024年剛滿18歲的陳男與媽媽相依為命,6月1日上午11時10分在八德區住處,先至廚房拿取1把水果刀,再至陳母房間內,朝躺在床上媽媽的頭部、左頸、胸部、腹部猛刺。陳行凶後當天上午11時30分以客廳電話撥打119,救護人員到場後將陳母轉移至客廳施以急救,送醫後仍於當天下午1時1分宣告不治。八德警方於上午11時56分到場,在陳母房內床上扣得1把犯案凶器水果刀。

國民法官專庭審理期間,陳男承認起訴書所指犯行,檢察官也提出案發現場照片、現場勘查報告、法醫解剖與鑑定報告、查扣凶器水果刀、119報案紀錄譯文等多項證據,證明陳男確實犯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雖然陳男曾向警方坦承犯行,但在被告坦承前,警方已根據門鎖未遭破壞、血跡噴濺數量與位置等現場跡證,及被害陳母身上多處致命傷與防禦傷,陳男卻只受輕傷等情,懷疑他就是犯嫌,警方基於釐清動機及取得自白而進行詢問,陳男才承認;法律上,「自首」通常指犯罪行為尚未被發覺,或雖被發覺但犯嫌尚未確定情況下,犯嫌主動向司法機關陳述犯行。由於本案是陳男坦承前,警方已高度懷疑他涉案,因此不構成自首條件。

儘管陳男患有自閉症等精神疾病,但他從小起穩定就醫,也受到家人和校方關心照顧,並未遭受虐待或苛刻對待等特殊困境,表示陳男並非「逼不得已才犯罪」的特殊、值得同情的情況。此外,陳的犯案手段激烈,攻擊媽媽的要害,造成陳母身中多刀亡,情節嚴重。

雖然陳男的精神狀況,國民法官可依特殊條件做出從輕發落的量刑考量,但本案不符合刑法第59條「情節輕微」等特殊要件,要求「犯罪情節顯可憫恕」或「情狀特殊」等要件不符,因此不能依法減刑。

國民法官審酌,陳男於案發時僅18歲,從小患有自閉症、過動症、強迫症等多種精神疾病,並被診斷出有反社會人格傾向及情緒控管困難,這些因素都被納入量刑考量。

案發當天,陳男因升學與生活問題想與媽媽溝通,但遭拒,導致他感覺被忽視和憤怒,認為媽媽長期否定也不支持他的人生選擇,最終因洩憤而萌生殺意,認為只有殺了媽媽才能繼續自己的人生。當陳持刀對媽媽連續攻擊超過20處,其中多刀刺向致命要害,顯示其犯意堅決且手段兇殘,即使陳母一度反抗,他也未曾停手。

儘管陳男並非在第一時間主動坦承,但在案發後不久便坦承犯罪,且供詞始終一致,在審理過程中,他表達懊悔,表示希望出獄後能有機會完成母親生前

願望,他的犯行不僅造成媽媽死亡,也對家人造成巨大的生活和心理打擊,弒母案讓房屋成為凶宅,也影響居住環境,家屬於審理中,普遍表示不原諒他。

另審酌,陳男並無犯罪紀錄,案發前曾積極尋求打工機會與生活出路,展現努力融入社會一面,且陳男案發前與家人關係密切,即使犯案後,仍對家人懷有情感,雖然鑑定報告認為再犯風險較高,但同時也指出,若他能積極配合監所內的心理治療與職能訓練,還是有可能回歸社會,綜合所有考量,量處適當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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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八德陳姓青年怨母長年否定他的人生選擇,認為唯有弒母才能繼續人生,去年6月1日上午持刀攻擊媽媽致死,桃園地院國民法官專庭審理後,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陳男19年10月徒刑,可上訴。記者陳恩惠/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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