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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疑20萬元遭竊怒持刀尋仇 3嫌闖民宅砍人成重傷遭起訴

觀傳媒

更新於 07月10日03:06 • 發布於 07月10日03:06 • 觀傳媒

檢方認定主嫌策畫並主導犯案,且犯後棄置凶器企圖湮滅證據,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觀傳媒雲嘉南新聞)【記者蘇榮泉/雲林報導】雲林地檢署偵結一起因財物糾紛引發的持械重傷害案件,檢方調查發現,林姓男子因懷疑吳姓被害人竊取其20餘萬元現金及財物,未循合法途徑處理糾紛,竟邀集朱姓、溫姓兩名男子跨縣市南下尋仇,持開山刀、鐵製拔釘器及金屬球棒闖入住宅行凶,造成被害人脾臟破裂、創傷性休克等重大傷勢,經緊急手術切除脾臟才保住性命。全案經檢警偵辦後,已依重傷害、侵入住居等罪嫌起訴3人,其中主嫌林男另涉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一併提起公訴。

雲林地檢署指出,本案由檢察官蔡少勳指揮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偵辦。經查,89年次林姓被告因懷疑吳姓被害人涉嫌竊取其20餘萬元現金及其他財物,遂邀集94年次朱姓被告及93年次溫姓被告,共同策畫前往尋人報復。

檢方調查,3人於民國115年3月17日下午自新竹縣駕車前往雲林縣東勢鄉,並事先準備開山刀、鐵製拔釘器及金屬球棒等具高度危險性的器械。同日晚間10時許抵達被害人住處後,共同侵入住宅,由林男持開山刀、朱男持鐵製拔釘器、溫男持金屬球棒,朝被害人頭部、四肢及背部等部位揮砍、毆打,導致被害人脾臟破裂併創傷性休克、左肺挫傷,以及頭皮與全身多處開放性傷口。

檢方表示,被害人因脾臟破裂經緊急手術將脾臟全數切除,依法屬重大不治重傷害,身體健康及日後生活均受到重大且難以回復的影響。

警方循線拘提涉案3嫌到案,並查扣犯案相關證物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案發後,3名被告未立即協助被害人送醫,反而駕車逃離現場,並將犯案使用的器械棄置,企圖掩飾犯行。直到被害人家屬發現後報警,檢警隨即展開追查,掌握涉案人行蹤,並於115年3月19日陸續在屏東縣恆春鎮一處汽車旅館等地拘提3人到案。

警方進一步搜索時,另在林姓被告持有物品中查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總純質淨重5.3595公克,因此另查獲其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

雲林地檢署表示,全案已於115年7月7日偵查終結,依法將林姓、朱姓及溫姓3名被告依《刑法》重傷害罪及侵入住居罪等罪嫌提起公訴;其中林姓被告另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提起公訴。

檢方審酌,本案並非臨時衝突,而是被告等人因財物糾紛預先準備兇器、跨縣市尋人,並選擇夜間侵入住宅持械攻擊,屬有計畫性的暴力犯罪。犯案後不僅未救助傷者,反而逃逸並棄置凶器,企圖隱匿犯行,犯後態度難認良好。

此外,檢方認為林姓被告為整起案件的糾紛起因者,除主導邀集共犯、準備犯案工具外,又另涉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法治觀念薄弱,犯罪責任較重,因此建請法院對林姓被告具體求處有期徒刑9年;朱姓及溫姓被告各求處有期徒刑7年6月,以彰顯刑罰遏止暴力私力救濟的功能,維護社會治安與法律秩序。

雲林地檢署也呼籲,民眾若發生財物或債務糾紛,應循合法、理性途徑解決,切勿以暴力方式進行私力救濟。住宅是人民生活安全的重要空間,持械侵入住宅並攻擊他人,不僅嚴重危害生命、身體安全,也破壞社會安寧。檢方對於持械鬥毆、暴力討債及重大傷害等案件,將持續採取嚴正追訴立場,並結合警察機關積極查緝,全力守護民眾生命安全及維護社會秩序。(照片/記者 蘇榮泉 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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