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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籲進口音響組合 應正確申報貨物稅以免受罰

中華日報

更新於 20小時前 • 發布於 20小時前
(基隆關提供)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基隆關表示,115年1月1日修正施行的貨物稅條例將「電唱機」等家電自電器類課徵貨物稅項目中刪除。這對廣大音響迷與進口商是一大福音。然而,近期海關查驗實務中發現,不少民眾進口唱盤,因未能釐清來貨屬性,衍生來貨是否為貨物稅應稅貨物之爭議。爰請進口人釐清唱盤屬性並正確申報,以避免爭議,加速通關。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進口唱盤在未與其他音響組合下即可使用之音響機具,為舊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6款所稱電唱機:「凡用電力播放唱片或錄音帶等之音響機具均屬之」即可適用新法,免徵貨物稅。相對地,依據現行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款規定:「音響組合: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若該進口唱盤被認定為分離式音響組件或組合體,應依法從價課徵10%貨物稅。

基隆關提醒,若進口人短報或漏報貨物稅,依據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規定原應處以罰鍰;但若進口人申報時檢附相關文件(如發票、裝箱單)並無錯誤,且是主動向海關申報以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方式進口,依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1條第2項規定,免予處罰。但若不符上述減免處罰條件,海關仍須依法裁罰,請進口人務必審慎。

基隆關呼籲,鑒於進口貨物態樣種類繁多,是否應課徵貨物稅有疑義者,可於貨物進口前檢附原廠型錄及說明書等資料,逕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申請書下載及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案例,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稅務資訊>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專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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