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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駕飆車還逆向!無照男撞死三重警辯「沒造成交通危險」 家屬律師開轟了

太報

更新於 08月20日07:27 • 發布於 08月20日07:25 • 白廷奕
無照男黃國維前年毒駕撞死警察,一審判18年6月,今赴高院開庭。李政龍攝

新北無照男黃國維前(2024)年毒駕飆車、逆向衝撞警車,害28歲的年輕警員黃瑋震殉職,1警1司機受傷。一審國民法官重判黃男18年6月,二審罕見發回新北地院,但最高法院發回高等法院更審。黃國維今(8/20)日開庭透過辯護律師主張,當天開車沒造成交通往來具體危險,不構成「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致人於死罪」,但家屬律師砲轟他短短路程就闖紅燈3、4次,逆向7、8次,還差點撞到路人。

調查指出,前年7/13凌晨1點多,有70次無照駕駛等嚴重交通違規紀錄的黃國維,在施用K他命、安非他命及喪屍煙彈後,駕駛賓士車於新北三重一帶飆車、連續闖紅燈、逆向行駛及紅燈右轉,剛好碰上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巡邏車。警方示意他停車,但黃國維竟逆向高速衝撞警車,兩車彈開後,又撞擊警車後方的白牌車,造成績優警員黃瑋震殉職,周姓警員及彭姓司機受傷。

一審新北地院國民法官重判黃國維18年6月並沒收肇事車輛,但二審認為,黃男只造成1個死亡結果,一審卻認定他成立2個「加重結果犯」(無照駕駛駕車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致人於死罪、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違反「重複評價禁止原則」,且程序有瑕疵,於是撤銷發回新北地院更審。高院判決一出,引起熱議,最高法院出手拆彈,讓全案發回高院更審。

28歲年輕績優警員黃瑋震遭毒駕衝撞殉職。資料照。翻攝自黃姓員警臉書

高院今日開庭,審判長詢問黃國維的上訴理由為何?他一開始還想全部交給辯護律師回答,但審判長要他「自己先講」。黃國維手足無措地望向律師求救,才支支吾吾地說「量刑過重」,稱他承認毒駕,但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有構成「無照駕駛駕車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致人於死罪」。

辯護律師接著補充,除了否認成立該條罪名,他們認為原審同時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加重刑度,也違反「重複評價禁止原則」。辯方另也主張黃國維有自首,應當減刑。

審判長詢問檢辯雙方,除了現場照片以外,能否提出其他證據,證明黃國維當時對交通往來有造成具體危險?檢察官回應,原審勘驗過監視器、行車紀錄器影像,都能作為證據。

但審判長直言,從畫面上來看,黃國維有沒有造成交通往來的具體危險,目前只能說「一半一半」,因為依照過往司法案例,在路上無人的凌晨時段危險駕駛,通常不會適用「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致人於死罪」,本案的情形較為特殊。

黃國維承認毒駕,但否認構成《刑法》第185條重罪。李政龍攝

家屬委任律師趕緊表示,不能只看單張照片,應該參考一審的審理筆錄,稱當時檢察官詳述了黃國維上路後危險駕駛的整個過程,可見他確實有造成交通往來的具體危險。

家屬律師指出,黃國維當天開車時,在短短的路程就闖越紅燈3、4次,逆向7、8次,而且還差點撞到路人和計程車,但路人幸運閃過。家屬律師也強調,黃國維不是在陽明山上或荒山野嶺開車,而是在市區,今天只是剛好沒有其他用路人過世,但不代表他的行為沒有造成具體危險。家屬律師也說,希望法院能不要被過往判決所拘束。

但黃國維的辯護律師大力反駁,重點在黃國維造成具體危險的「時間點」為何。辯方強調,不能說黃國維「一抓到方向盤」就有危險,因為他從頭到尾,只有最後開車逆向時才造成警員死亡,認為從影像上看不出來,黃國維開車的其他時段有造成交通往來的危險。

黃瑋震的遺孀今日也在律師陪同下參與開庭。李政龍攝

審判長見雙方意見相左,也開釋自己的判斷標準。他表示,應該詳細分析黃國維當天整個開車過程,中間哪一段時間在逆向或闖紅燈,如果他的違規行為都是一下就結束,沒有持續造成具體危險的狀態,就不構成「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致人於死罪」;但如果整體判斷後,認為黃國維「完全就是在亂開」,那可能就要支持檢方的結論。

審判長強調,他的意思不是黃國維的行為「不危險」,而是擔心本案若在高院層級沒有調查清楚事實,又與過往司法實務判決的見解不同,最終還是會被最高法院發回。審判長表示,希望家屬律師也提出書狀表達見解,讓法院在本案辯論時,好好討論司法判決是不是該「往前走」。

檢察官最後承諾,於下次開庭前分析出黃國維當天的開車過程,並具體列出他幾時幾秒在做哪種危險駕駛的行為。辯方和家屬律師也都聲請閱覽監視器、行車紀錄器影像。審判長諭知本案10/1上午10點再開庭。

法律小辭典: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致人於死罪,最高可判無期

黃國維及辯方主張本案不適用的「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致人於死罪」,屬於最輕本刑7年以上、最高可處無期徒刑的重罪。相對而言,「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則為最輕本刑3年以上、最高處10年有期徒刑的罪,刑責較前者輕。

《刑法》第185條規定(節錄),「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節錄),「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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