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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工會法》通過三讀 劉建國:勞工可更安心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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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21年04月13日10:50 • 發布於 2021年04月13日10:25 • 上報快訊/黃傲晴
立法院會13日通過《勞資爭議處理法》及《工會法》修正草案。圖為2016年復興航空員工於勞動部前抗議,僅為示意。(資料照片/李昆翰攝)

立法院會13日通過《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3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應設置1到3位專職裁決委員,其餘7到15位裁決委員,則維持現行制度為兼職。修正案提案人之一的民進黨籍立委劉建國表示,有助裁決委員會運作,使裁決制度更獲勞資雙方信賴。

此外,院會13日亦通過《工會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第2項增列但書規定,讓工會可至少設置 1 名候補監事,避免工會因會員人數較少,面臨第3項 「候補監事之名額不得超過該工會監事名額2分之1」的規定時卡關,而無法再設置候補監事,造成工會僅能透過召開臨時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造成工會負荷過重,不符行政效率。

集體勞動三法(即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在2011年5月1日正式施行,「裁決制度」乃《勞資爭議處理法》於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重要制度,目的在於針對雇主打壓工會及拒絕協商等行為,特別在司法裁判之外,設計一個行政上的程序,判斷是否屬於「不當勞動行為」,以保障勞工的勞動三權(團結權、集體協商權、爭議權)。

裁決方法為由勞動部裁決委員會進行認定,一旦裁決委員會確定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可以裁罰、要求其停止某種行為或不行為。

根據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乃附屬於行政機關的訴訟外紛爭解決,但非行政權的行使,而是獨立超然的委員會,應設置裁決委員7到15人,裁決委員由勞動法學者及具備勞資關係背景的律師或專家擔任。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流程。(取自勞動部)

但由於現行裁決委員均為兼職,為迅速排除不當勞動行為,並回復集體勞資關係的正常運作,立法院13日三讀通過修正《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3條第2項,增訂設置1至3位專職裁決委員,使裁決委員會運作更具效率,乃至有助處理經驗及專業累積。

此外,根據現行規定,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公開與否,取決於申請裁決人是否同意公開。13日三讀通過條文增訂,勞動部應定期出版公開裁決決定書,登載於勞動部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惟裁決書上含有政府資訊公開法限制公開或不提供的事項,即應依規定僅公開其餘部分。

修正案提案人之一的民進黨籍立委劉建國。(資料照片/張文玠攝)

此外,劉建國指出,此次《工會法》修正後,將容許小型工會可設置至少1名候補監事,免受原候補監事「名額不得超過該工會監事名額2分之1之規定」,將有利工會正常運作,讓勞工可以更安心地透過工會的團結力量,為勞工爭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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