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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不分大小!勞動部:塔吊、載人吊車「全納管」 違者最高罰300萬

太報

更新於 2025年12月24日01:43 • 發布於 2025年12月23日09:28 • 徐筱嵐
勞動部職安署修正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將3公噸以下的塔吊和載人吊車全面納入管制。職安署提供

為強化塔式起重機(塔吊)及供載人移動式起重機(載人吊車)的源頭管理,勞動部今(12/23)日修正發布「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過去長期存在法規灰色地帶的「3公噸以下」塔吊與載人吊車,未來將全面納入危險性機械管制,而新制設有一年緩衝期,將於2026年12月23日正式施行,屆時未檢驗合格即開工者,最高可重罰300萬元。

職安署職業安全組組長陳光輝表示,營造業重大職災每年約占全國重大職災的一半,其中部分是塔吊及載人吊車肇災,這類機械使用日益增加,為提升其使用安全,並配合勞動部「強化職場減災行動計畫」的推動,修正有兩大重點,一是將塔吊全數納管,二是載人吊車要強制受檢。

陳光輝指出,近年國內營造工程朝向大規模、高樓層發展,且都會區工地腹地日益狹小,導致業者對吊重能力小於3公噸的塔吊需求大增,但此類機具的結構、安裝方式及作業風險與大型塔吊皆相同,未經結構確認就用於高樓層施工,一旦發生倒塌將危及勞工與公共安全,有必要因應納管,未來不論吊重能力為何,一律納入危險性機械管理。

陳光輝說明,吊車加裝載人設備進行招牌吊掛安裝、路樹修剪等高處作業已隨處可見,且常見以吊重能力小於3公噸的吊車加掛載人設備的方式作業,屢屢發生因機具結構不良或作業方式不當,導致作業人員墜落意外,未來將比照吊籠及營建用升降機的管理方式,不論其噸數大小,須申請檢查合格才可使用,提高管制強度及使用安全。

陳光輝說,本次新增納管措施主要影響營造業及起重機具工程與租賃業,為使相關業者有充裕時間準備,新制訂有「一年緩衝期」,職安署除了提供業者技術諮詢與行政協助,並視需求擴充檢查量能,確保業者能順利完成檢查程序。

陳光輝強調,新制正式施行後,使用未依規定申請檢查合格的塔吊及載人吊車,依近日由總統公布施行的《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條及第43條規定,可處罰雇主新台幣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籲請業者務必遵守規定以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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