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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修正缺藥預警改「定期申報」 藥師公會盼嚴格執法

太報

更新於 01月31日09:44 • 發布於 01月31日07:40 • 陳怡穎
《藥事法》修正案三讀通過。示意圖。李政龍攝

立法院昨(30)日三讀通過《藥事法》及《藥害救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針對缺藥問題強化政府事前掌握藥品供應與即時應變制度,目標讓藥品供應做到「提早知道、及時補位」。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榮譽理事長黃金舜對修法表示「樂觀其成」,但也直言,制度能否真正改善缺藥,關鍵仍在主管機關是否落實執法,否則恐流於「雷聲大、雨點小」。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副署長王德原說明,這次修法有三大重點。首先是強化藥品供應資訊掌握,針對「必要藥品」,由過去僅要求在供應異常前6個月通報,改為要求藥商「定期申報」藥品的製造、輸入及供應情形,讓主管機關能即時掌握市場變化。未來申報頻率與細節,將另訂子法規範。若藥商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主管機關得公開違規藥商資訊,並處以罰鍰。

第二,修法大幅擴大專案製造與專案輸入的適用範圍。王德原指出,過去僅在「必要藥品」供應不足時,政府才能啟動專案機制,但目前必要藥品僅584項,領有藥品許可證的非必要藥品卻超過1萬張。修法後,只要出現供應不足,或因應重大、緊急公共衛生需求,主管機關都可依法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替代藥品,不再受限於必要藥品名單。

第三,修法也明定,當藥品供應吃緊時,主管機關得依法限制藥品供應的範圍、期間、數量、對象或方式,要求藥商配合調整分配,避免藥品集中供應於大型醫院,提升診所與社區藥局取得藥品的公平性與可近性。若藥商未配合相關限制措施,最高可處6萬至30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

此外,《藥害救濟法》同步修正,未來因缺藥或重大公共衛生事件而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的藥品,也將納入藥害救濟範圍,補足過去制度缺口,提供民眾更完整的用藥保障。相關修法條文,將待總統公布後正式施行。

黃金舜指出,近年缺藥問題與國際供應鏈動盪密切相關,包括美國關稅政策反覆、藥廠被要求赴美設廠,加上台灣市場規模有限,缺藥風險恐將成為長期課題。他也以俗稱「瘦瘦針」的藥品為例,指出同一藥品可用於減重與糖尿病治療,但因減重用途利潤較高,藥廠自然優先生產,反而壓縮醫療用途的供應,導致糖尿病用藥在台灣分配不足,直言藥品不能只用一般商品的生意邏輯看待,必須兼顧醫療倫理。

黃金舜也提到,過去藥商常在缺藥前一、兩個月才通知,且為避免違約罰款,優先供貨大型醫院,導致社區藥局斷藥,慢性病患者被迫四處找藥,甚至回醫院領藥。他認為,若能透過定期申報提早掌握庫存,並建立合理分配比例,讓醫院、診所與社區藥局分流,同時預留替代藥品的緩衝期,才能真正降低民眾恐慌。因此,藥師公會支持此次修法,但也期待主管機關嚴格執法,讓制度真正發揮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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