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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傷的鴻海工程師 抽中百萬電動車卻因「這理由」獎品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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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05月14日10:20 • 發布於 05月14日07:50 • 上報快訊/邱靖涵
鴻海工程師抽中百萬電動車卻在領獎前遭資遣,不符合領獎資格。(示意圖/張哲偉

鴻海精密工業一名林姓工程師於2023年參加公司舉辦的「線上嘉年華」活動,驚喜抽中價值百萬、當時仍未量產的MODEL B型號電動車。不料,這樁美事卻在領獎前生變。2025年初,林女因公司內部組織調整而遭到資遣,雙方協議終止合約。當林女回頭要求領取大獎時,鴻海卻以「獎項發放時必須在職」為由拒絕交付,氣得林女告上法庭要求給車或賠償百萬元。

員工在領獎前離職 不符合抽獎規則 

林女在法庭上主張,自己從2014年就在鴻海打拚,這輛電動車是因為她具備員工身分才獲得的抽獎機會,應視為勞務對價的一部分。她質疑公司在車輛上市前將其資遣,主觀上是為了阻止她達成領獎條件,且公司內部規定「領獎須在職」的限制對勞工極端不公,應被視為無效。

對此,鴻海稱摸彩規則早在公告中寫得清清楚楚:「獎項發放時須在職」。公司強調,只要年資滿一年並完成報到者皆有資格,中獎與否純屬運算隨機,與員工的工作表現或績效完全無關,性質上屬於民法定義的「無償贈與」而非工資。由於該款車型至今尚未正式在市場銷售,在權利移轉前,公司依法擁有撤銷贈與的權利。

獎品是「附條件贈與」而非工資 鴻海無須給付或賠償

新北地院法官在審理後指出,該抽獎活動只要滿足基本年資條件即可參加,與個人工作貢獻無關,不具備勞務對價性。因此,法律上將此契約定性為「附條件之贈與契約」,而非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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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進一步分析,根據《民法》規定,贈與物在權利移轉前,贈與人確實可以撤銷。由於 MODEL B 尚未上市,贈與的「停止條件」尚未成就,贈與契約尚未正式生效。此外,法官考量當時鴻海是因組織大規模調整而資遣多名員工,並非針對林女個人,且雙方合意終止契約,難以認定公司是為了「省下一輛車」才故意將其資遣。最終,法院裁定鴻海無須給付獎項或賠償,判決林女敗訴,全案仍可上訴。(責任編輯:殷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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