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不動產爆繼承難題 96年前「養女」能分嗎?法官解答
新竹陳男處理祖父遺產,卻因祖父近百年前曾收養一名養女阿春(化名),收養關係是否延續至今,影響遺產繼承人及應繼分,只好告上法院。新竹地院翻查日治時期戶籍資料,確認阿春1930年已登記成為養女,且從未終止收養,判收養關係存在。
陳男主張,祖父於1930年(昭和5年)9月收養阿春,依戶籍資料記載,之後並沒有終止收養的紀錄。祖父死亡後留下不動產,如今家族要辦理繼承登記,必須先確認繼承人範圍,因此提告請求法院確認祖父與阿春間的收養關係存在。
法院調閱相關戶籍資料發現,阿春1921年曾先被另一家庭收養為養女;到了1930年9月,她成為陳男祖父的養女,並改從養父姓氏。1939年12月,阿春與他人結婚後冠夫姓,台灣光復後則登記為後來戶籍所使用的姓名。
爭議在於阿春光復後的戶籍資料中,並沒有記載陳男祖父的姓名,也讓這段日治時期建立的收養關係是否仍存在產生疑義。
法官指出,日治時期台灣發生的親屬關係,應依當時台灣習慣判斷,不適用現行民法親屬編;日治時期的戶口調查簿屬日本政府製作的公文書,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其登記內容具有相當證據力。
法院進一步比對日治時期至光復後的連貫戶籍資料,均沒有發現陳男祖父與阿春終止收養的紀錄。至於光復後戶籍未記載養父,法官認為,實務上日治時期已辦理的收養關係,在光復後重新辦理戶籍調查時,曾有收養資料漏未轉載的情形,不能只因光復後戶籍缺少養父姓名,就認定原有收養關係已經終止。
新竹地院因此認定,祖父與阿春自1930年成立收養關係後,沒有證據顯示曾經終止,判決確認兩人收養關係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