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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中國指示在台發展組織 周滿芝判刑8年確定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4小時前

(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22日電)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理事長周滿芝被控受中國指示在台發展組織,高雄高分院更一審逆轉從無罪改判8年。最高法院認判決並無違誤,今天駁回上訴定讞,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根據台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起訴,周滿芝原為「中國陝西省愛國主義志願者協會」成員,民國92年嫁來台取得身分證,而後成立「高雄市新住民姐妹關懷協會」及「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在台招攬中國籍配偶等。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原判周女無罪,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一審認定,周女以高雄市新住民姐妹關懷協會、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對中國籍配偶、新住民或新住民二代進行滲透,已實質威脅中華民國存在及台灣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危害社會安定秩序,周女持續性發展組織行為,具有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意圖。

更一審斟酌周女所涉犯行主要為滲透與意識形態統戰,與直接刺探、洩漏軍事機密傳統間諜犯行仍有區別,兼衡周女前無刑事犯罪紀錄等情況,依違反國家安全法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而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等罪,判刑8年。周女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最高法院判決指出,言論自由、各類政治意見的表達均受法律完整保障,但當敵對勢力欲藉由表現自由的保障攻擊民主基礎,即產生破壞民主憲政體制的高度危險,若縱容有心人士藉此執行敵方指示,從事危害國安或社會安定的活動,後果勢將動搖自由民主基石,甚至造成國家存亡的危機。

因此,對於涉及政治性意見的發表及結社的自由,其違法性的判斷,應審慎依法益權衡及比例原則,就行為人行為的態樣、方式及基於何等意圖、目的為此等行為,而為違法性的審查。

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已說明周女客觀上有為中國實質控制的團體發展組織,主觀上也有危害國安及社會安定意圖的論據,依更一審確認的事實,周女接受中方指示在台發展組織,隱瞞背後受中國敵對勢力操控的事實,而非以提供真實的資訊、言論予大眾,欲以中國共產黨的政治體制取代台灣自由民主憲政秩序,非僅屬多元政治理念競爭,而得由公民本於自己的價值觀選擇之範疇。

最高法院表示,原判決的論斷,於法尚無不合,並無適用法則不當的違誤。周女上訴意旨仍執陳詞,置原判決明白論敘說明於不顧,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編輯:張銘坤)11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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