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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駕男撞死2人奪3命!昔日吸毒自首僅判4月惹議 新北地院:與本案無關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記者莊淇鈞/新北報導

張紘愷吸毒、販毒前科累累,昨天毒駕害死兩命。(圖/資料照)

桃園市1名30歲男子張紘愷,昨天(11日)毒駕撞死2路人最後自己自撞也賠上性命的,去年(2025年)8月份吸食毒品,今年(2026年)3月份因「符合自首」要件,被新北地院判刑4個月,還可以易科罰金,被網友質疑判刑太輕。對此,新北地院回應表示,本件承審法官就該案僅就被告去年8月間施用毒品行為個案審酌,與近日所涉之毒駕行為無涉。

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張紘愷從2018年11月、12月間就因吸毒屢次遭判刑確定的紀錄,2022年還因施用毒品遭逮,並遭新北地院裁定送觀察、勒戒,經強制治療後認定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因此於2023年3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

但沒想到,張紘愷在釋放後3年內又再次碰毒,去年(2025)8月14日施打安非他命,又因交易依托咪酯煙彈為桃園警方查獲,經警採尿送驗,鑑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案件已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起訴。新北地院針對吸食毒品部分,在今年3月17日簡易判決,法官認為張紘愷在警訊時「主動」坦承吸毒,已經符合自首要件,依法得減輕刑責。

法官審酌,張紘愷曾接受過勒戒,理應知所警惕並遠離毒品戕害,但仍漠視法規禁令,再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顯示其戒除毒癮意志力不足,應予非難;但考量施用毒品主要為自戕行為,對他人損害相對較小,且被告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參酌其教育程度、從事科技業及家庭經濟狀況,最終量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

對此,新北地院表示,承辦股係依據被告114年8月間施用毒品客觀事實所為之個案審酌;至於被告施用毒品後,倘又有酒駕或毒駕之行為,此與單純施用毒品行為顯然為不同之個案事實。本件法官就該案僅就被告去年8月間施用毒品行為個案審酌,與近日所涉之毒駕行為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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