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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文化局重申黃牛行為零容忍 加價轉售幫朋友代售或送小禮都可能觸法 票券超過票面金額轉售都會受罰

大媒體

更新於 10月11日23:28 • 發布於 10月12日03:48 • 大媒體新聞網

【記者 辛澎祥/採訪報導】

臺北市政府為維護公平的藝文消費環境,自民國113年起成立「黃牛防制小組」,由文化局與警察局等單位共同防制黃牛票券,積極受理及查緝相關檢舉案件。自《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下稱文創法第10條之1)施行至今,文化局已完成325筆裁罰案件,累計裁罰金額超過5,200萬餘元。文化局提醒,黃牛票不是只有高價大量轉售才算違法,只要票券以高於票面金額轉售,就可能觸法,不會因為張數少、加價金額低,或沒有實際賺到錢而免責。

文化局統計,截至115年9月30日,受處分的行為人中,28%介於18至22歲,40%介於23至30歲,另有4%於違法行為發生時未滿18歲,共超過7成為30歲以下的年輕族群;另外平均每件裁罰金額約為16萬元,其中最高單筆罰鍰更高達200餘萬元。從案件情形來看,不少人並不是以販售黃牛票為業,而是因為一時心存僥倖,或對相關規定不熟悉,以為「只賣一張」、「只加價一點點」應該沒關係,最後仍因觸法而受罰。

文化局近期受理的案件中,常見幾種容易讓民眾誤踩紅線的情況,例如:買票後因臨時有事無法參加,請朋友幫忙刊登轉售;未成年子女使用父母帳號購票後,再到網路上加價轉售;或是以「原價售票、送飲料或小禮物」等方式轉讓票券。

▲臺北市文化局重申黃牛行為零容忍的執法政策。(圖/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提供)

依文創法第10條之1及文化部相關函釋,所謂「販售」不只限於最後完成交易,也包含在網路上架、陳列、刊登或兜售等行為。因此,如果轉售票券時所要求的對價,除了票面金額外,還包括特定商品、飲品或其他利益,導致實際取得的利益高於票面金額,同樣可能涉及違法。文化局強調,即使最後票券沒有賣出去、沒有賺到錢,或只是幫朋友刊登,只要已經進行加價販售行為,仍可能受到處分,違法者可能面臨票面金額及販售張數計算後10倍至50倍的罰鍰。

文化局表示,防制黃牛不只是查緝以販售票券牟利為業的行為,也希望讓更多民眾了解正確的購票及轉售觀念。尤其近年演唱會、音樂祭等藝文活動受到年輕族群喜愛,更要提醒大家,不要因為「只加一點」、「只賣一張」、「只是幫朋友代售」,或認為「沒有真的賣出去」就忽略相關規定。

文化局呼籲,購票、轉讓票券前多一步確認,就能少一分誤觸法規的風險。維護公平、健全的藝文消費環境,需要大家一起來。民眾如發現疑似黃牛行為,可至文化部「檢舉黃牛專區」進行檢舉。具名檢舉經查證屬實者,可依裁處罰鍰的20%核發檢舉獎金,最高10萬元。如要檢舉加價轉售票券,建議提供以下資訊:1.得知或取得票券資訊的來源,如社群網站、電商平台或通訊軟體等;2.票券相關資訊,如藝文表演活動名稱、時間、地點、座位區號碼、入場序號或票券流水號等。

相關連結:文化部與地方聯手 鼓勵萬人以上場館熱門活動實施實名制以防堵黃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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