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國內車體大型化趨勢修正車寬規範?國土管理署:將綜合研議評估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公告的「建築技術規則」規範建築物附設的停車空間,自1974年版停車位車寬就是2.5公尺的標準,至今已52年車寬都沒修正過,只有修正車長。國土管理署表示,因應國內車輛發展趨勢,將綜合研議評估;如確有調整停車位尺寸規範之必要,本部將適時邀集有關部會、地方政府、公協會及專家學者研商,據以辦理後續法令研修。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公告的「建築技術規則」規範建築物附設的停車空間,不屬於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是由交通部法規「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等規範。
建築技術規則追溯自1974年版停車位尺寸,最早規範為「寬2.5公尺、長6公尺」的標準,一1982年修正時,鑑於當時多較小車型,增室內的停車位二分之一車位數可以將車位長、寬各縮減25公分,之後因應車輛尺寸發展趨勢,逐漸將停車位寬度可縮減的尺寸改為20公分。
國土管理署說,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為2013年修正,
「每輛停車位為寬2.5公尺,長5.5公尺。但停車位角度在三十度以下者,停車位長度為6公尺;大客車每輛停車位為寬4公尺,長12.4公尺。」
當年修法是參考日本、新加坡、香港、澳洲及美國停車位尺寸規定,其中停車位長度除新加坡為4.8公尺及日本十分之三車位數為6公尺外,其餘國家介於5公尺至5.5公尺之間。考量當時國內各型小汽車長度均小於5.5公尺,因此將停車位長度修短為5.5公尺,但未修車寬。
但地方政府指出,早年車寬實際多未畫到2.5,近年配合整修、重畫、新建等才逐步增寬到2.5公尺,但也還沒有全面改善。
國土管理署指出,十三年前修正車長,就是參考國際相關標準,並考量減少駕駛人及乘客上下車輛不便、避免停車糾紛,以及我國建築基地使用實際情形調整。
針對車體愈來愈大趨勢,國土管理署說,將關注國內車輛發展趨勢及民眾實際使用需求,倘地方政府或相關機關提出法規修正建議,將綜合研議評估;如確有調整停車位尺寸規範之必要,本部將適時邀集有關部會、地方政府、公協會及專家學者研商,據以辦理後續法令研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