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男嬰視如己出養大 卻換來犯罪與失聯!養父母絕望了
一對夫妻早年收養男嬰視如己出,辛苦撫養長大成人,未料養子成年後卻屢次涉案入獄,出監後又行蹤不定,甚至與養父母失聯,只在聯絡時向家中索討金錢,親情幾乎蕩然無存。養父母心灰意冷,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感情與信賴已嚴重破裂,且難以回復,日前判決准許終止收養關係。
判決指出,養父阿建與養母阿淑為夫妻,於養子阿辰(均化名)尚未滿1歲時即辦理收養登記,將其視為親生子撫養成人。多年來夫妻兩人付出心力照顧與教育,希望能平安成長。然而隨著阿辰成年後,雙方關係逐漸疏離。
法院調查指出,自從阿辰18歲後,便未再與養父母共同居住生活,之後更因為多起刑事案件入監服刑。根據法院調閱的前案紀錄,阿辰自2014年起曾因重傷害、竊盜及公共危險等案件多次入監執行刑期。
阿辰在2025年服刑期滿出獄後,並未回到養父母身邊,反而行蹤不定,家人也無法與其取得聯繫。養父母向法院表示,這些年來養子幾乎未曾盡孝,也未關心家庭狀況,即使偶有聯絡,也只是為了向家中索討金錢,讓他們感到十分失望。
阿建與阿淑認為,雙方名義上雖仍維持養父母與養子的關係,但實際上早已沒有家庭互動與情感連結,形同陌路。考量收養制度本意在於建立擬制親子關係,若親情與信任完全破裂,收養關係已無存在意義,因此依法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時,阿辰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也未提出任何書面意見。法官審酌相關證據與紀錄,認定養父母確實在張男幼年時即收養並扶養其長大,但阿辰成年後長期涉及刑案,甚至屢次入監,已對養父母名譽造成重大影響。
此外,阿辰目前行蹤不明,與養父母長期失去聯繫,雙方親子關係已明顯疏離。法官認為,收養制度的目的在於建立穩定的家庭關係,但若親情與信任破裂且無回復可能,即屬法律所稱「重大事由」。法院認定,本案確已達到難以維持收養關係的程度,依民法相關規定,裁定准許終止雙方收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