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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讓無照女友當事務所「法務長」 助招攬案件分潤卻判無罪:所得獨享、年收差10倍

鏡報

更新於 04月08日03:25 • 發布於 04月08日02:55 • 鏡報 李依璇
陳姓律師與女友合開事務所接案,法院認定利潤未完全共享,未違反《律師》,一審獲判無罪。

不具律師資格的陳姓女子被控於2018年至2023年間,提供辦公場地並招攬法律案件,與當時的陳姓律師男友共同經營律師事務所,並抽取3成酬金分紅,遭檢方依違反《律師法》第129條第1項「無律師證書者意圖營利與律師合夥經營事務所」罪嫌起訴。不過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兩人不具備法律上的合夥對價關係,陳女也沒有案件決策權,日前判決兩人均無罪。

士檢起訴指出,陳女雖然沒有律師證書,卻在2018年間與領有證照的陳姓律師合作,由陳男出名設立法律事務所。陳女則擔任「法務長」,負責提供辦公處所、購置設備,並利用自身人脈招攬案件。

檢方掌握證據顯示,雙方曾約定分紅比例:若案件是由陳女招攬,陳姓律師拿70%報酬,陳女則分得30%作為回報。檢方認為,這種「分潤制度」與「共同提供勞務、場地」的行為,已構成《律師法》第129條規定的「無證書者與律師合夥經營事務所」,損害司法威信。

檢方偵查及法院庭審期間,陳姓律師與陳女皆喊冤,陳姓律師辯稱,事務所是他獨資經營,當時因為兩人是男女朋友關係,為了節省開銷,才將事務所登記在陳女經營的公司地址,並借用其員工與設備。

陳女的辯護律師蘇奕全則主張,陳女只有從事助理工作,協助接電話、收信、初步整理案情,最終是否接案、報價多少,權力全在陳律師手上。至於那「三成」的費用,僅是陳女幫忙牽線後,用來「補貼」租金與管銷費用的津貼,並非合夥利潤。

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為,《民法》上的「合夥」必須是雙方互約出資、經營共同事業,且對成敗有共同的利害關係,陳姓律師在2019年至2024年間的總執行業務所得達895萬餘元,反觀由陳女轉介的案件收入僅約82萬元,兩者數額相差近10倍。更重要的是,陳律師自行接洽的案件所得都是獨享,與陳女完全無涉,顯示事務所的收入來源並非完全共享。

此外,根據相關證人證詞,陳女雖然會先行詢問客戶案情,但舉凡「要不要接案」或「律師費收多少」等核心關鍵,最終皆須請示陳姓律師定奪,陳女對於事務所的法律業務實則並無決策權。

法院認定,雙方既未簽訂任何合夥書面,對於經營虧損如何分擔也毫無約定,難認兩人存有「利潤共享、風險共擔」的合夥關係,因此認定不構成律師法之罪嫌,判決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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