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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擬刪「引誘已婚者離家」罪名 法務部:配偶離家為個人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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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20年07月09日10:00 • 發布於 2020年07月09日10:00 • 上報快訊/王奕璇
繼刑法239條通姦除罪化後,法務部擬將240條和誘罪中「引誘已婚者離家」內容一併刪除。(取自網路)

繼刑法239條通姦除罪化後,法務部擬將240條和誘罪中「引誘已婚者離家」內容一併刪除,修法後,婚外情相關責任將正式由民法管轄。

自5月29日大法官釋字791號解釋宣布通姦違憲後,法務部除研擬刪除通姦罪條文,也檢討刑法第17章妨害婚姻與家庭罪之規範,以使法律規範與時俱進。2日公布刑法修正草案,其中提出刪除240條「和誘罪」第二項,即引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之罪名。

法務部指出,和誘罪立意在於保護婚姻與家庭,而配偶間地位平等,無互相隸屬關係;但配偶其中一方離開家庭為自己意志,即使此意思是由他人之行為誘發,也難認定有侵害另一配偶之權利。因此,為保護「配偶組成家庭之自我意識」,法務部擬刪除第二項「引誘已婚者離家」罪名。

刑法240條修法後,和誘罪內容將回到保護未成年人,且因應民法成年定義下修至18歲,原先條文之「未滿20歲男女」改為「未成年人」,即誘拐18歲以下兒童或青少年逃家,仍維持刑罰,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誘拐對象未滿16歲,更構成「略誘」,將面臨6個月至五年「必關」刑度。(蔡玉真按鈴申告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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