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年前被控打死人...劉正富冤獄4年才假釋 最高法院今判無罪確定
屏東縣男子劉正富22年前被控參與青少年鬥毆,並在萬巒鄉陸軍萬金營區外打死男子包克強,被判刑9年定讞。台灣冤獄平反協會認為案件證據指認有瑕疵,替劉推動聲請再審成功,劉一度獲判無罪,但再審更一審改判有罪,再審更二審前年又改判無罪,檢方上訴,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劉無罪確定。
屏東縣萬巒鄉阮姓、林姓少年因感情問題遭林姓男子毆打,阮向周姓友人哭訴,周為相挺約林出來,並召集阮姓、林姓少年等18人,林則約來包克強在內等8人,雙方分別帶棍棒、鐵條等物,相約在營區前方談判。
未料,雙方談判破裂,發生激烈衝突,包克強在過程中被痛毆成重傷,送醫急救5天宣告不治。當天情況混亂,帶回警局的少年沒人看見誰動手痛毆包男,直到8個月後,5名在場少年指認劉正富涉案。
當天情況混亂,帶回警局的少年沒人看見誰動手痛毆包男,直到8個月後,5名在場少年指認劉正富涉案,劉於2013年被依傷害致死罪,判刑9年定讞,在監執行4年才假釋出獄。
冤平協會2013年立案救援,檢察總長也兩度以指認瑕疵為由,為劉正富提非常上訴,不過被最高法院駁回。律師團也向法院聲請再審,高雄高分院認為林姓少年證詞有疑點,且證人在案發8個月後才透過單一照片指認劉,而有指認瑕疵,2018年10月裁定准予開啟再審。
高雄高分院再審審理後於2019年6月首度判決劉無罪,檢察官拚上訴成功,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再審更一審逆轉認定劉正富成立傷害致死罪,判決8年4月徒刑,判決又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再審更二審認為,證人分別於案發同年11月、隔年4月及案發2年後,才分別第一次證述劉正富參與本案,且警方只提供劉的照片供指認,指認程序違反「不得以單一相片提供指認」的規範,存有高度的暗示性及誘導性。
再更二審指出,劉正富曾提出一張高雄仁武超商購物發票作為不在場證明,但此對劉的有利證據被警方因不明原因遺失;劉的電話從案發前一天傍晚6時許至當天傍晚6時期間,沒有任何通聯記錄,其他人如何邀集劉到場,檢方未舉證,且案發10多個小時間,劉也沒跟其他共犯有通訊。
再更二審認為,本案僅憑證人指認,指認程序有瑕疵,檢察官並未提出其他具體積極事證足證劉正富犯罪,2024年12月判決劉無罪。檢方上訴,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