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法》修法專訪三立委:為何應管理遊蕩動物、餵食者視同飼主?
最近民間又再掀起要求農業部管理餵食遊蕩動物的訴求,然而這次《動保法》修法,行政院草案並無相關條文。民進黨籍立委張雅琳、黃捷、蔡易餘則分別提案,要求將餵食者視為實際管領之人,負飼主責任;公告遊蕩動物衝突熱區並禁止餵食;將遊蕩動物對人類及生態環境的衝擊跟風險納入12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綱等。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將於28、29日排審動保法,有動保人士把立委提案形容為遊蕩動物「餓死條款」,甚至明言年底選舉要把提案立委拉下台。《環境資訊中心》訪問三名立委,了解其修法目的,以及如何面對黨內及民間不同意見。
農業部2023年開始推動「遊蕩犬管理精進措施計畫」。該計畫已建立生態熱區(如苗栗通霄、台中烏日、東勢、南投集集、名間等地)與人犬衝突熱區(如嘉義布袋、東石、台北北投、雲林虎尾、北港等地),並已有禁止餵食宣導,同時採取遊蕩犬捕捉不回置等管理作法。張雅琳參考計畫後提出修法提案,是延續既有、已在執行的熱區政策措施提升到法律層級,讓管理與執法有明確的法源依據。
關於執法量能,她分析各地依據《廢棄物清理法》處罰餵食行為的案例,環境部及各地環保局的總稽查人力約為1000人,但實際上每年因餵食行為而開罰的案件平均僅約40件。若進一步檢視動物保護體系之人力,依農業部2025年10月統計,全國動物保護檢查員(專、兼職合計)約為358人。
她認為,即便在已有執法經驗的制度下,全面性執法的量能依然不足。若想一步到位推動全面性管制措施,極可能出現「有法但做不到」的問題。因此她主張採取務實、分區的執行策略,優先聚焦已發生衝突、事故或具體問題的區域,結合通報與巡查機制,讓執法可行,成效可見。
針對反對入法的聲音,張雅琳則表示「非常理解」,因為她過去也曾隨身帶罐頭餵飼遊蕩犬貓。直到後來帶著小孩爬山,經過遊蕩犬出沒的地方時發現「(數量)超多、超可怕的」,後來也因緣際會認識長期關注保育野生動物的朋友,「那時才開始理解,原來我以前以為的善意,會影響到野生動物的生態。」
黃捷︰釐清「飼主」定義 強化餵食行為與管領責任關聯
民進黨高雄市第六選區立委黃捷則以書面回覆《環境資訊中心》,指出不時有民眾或團體向他們反映遊蕩犬追車或攻擊野生動物的狀況,其中又以壽山國家自然公園為重災區。
有民眾稱,騎過柴山大路時最怕遇到橫亙在馬路中央的遊蕩犬群;而在前(2024)年,鄰近壽山的中山大學校園內,更有學生目擊獼猴遭到浪犬撕咬致死。另外,山腳下的壽山國小也因浪犬活動,導致跳蚤在學童間傳播。根據清大研究團隊探查,園區內外就至少記錄到20幾個餵食點。
儘管壽山國家自然公園禁止民眾餵食遊蕩犬,但稽查人力有限,需透過民眾協助通報;且餵食者懂得規避法規,會將餵食地點轉移到周界道路上,擺脫《國家公園法》約束,政府的管制效果也大幅降低。
黃捷表示,多年來的餵食行為,不僅衝擊壽山的公共安全及生態環境,也對政府犬隻絕育措施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國家自然公園自然管理處曾委託動保團體在園區內執行TNVR,絕育率高達八成,但餵食行為的干擾會導致未被抓紮的犬隻繼續繁殖,甚至吸引外來犬隻遷入,導致TNVR的效果大打折扣;與此同時,壽山的山羌數量已在數年之內大減九成,面臨區域滅絕風險。
她稱,針對餵食者應負的法律責任始終模糊。核心的爭點在於長期定點餵食者是否為《動保法》定義的「飼主」?若民眾因此出現生命財產損害,餵食者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由於現行法規上「實際管領」的構成要件欠缺明確規範,因此法院處理傷亡案件時多採保守見解,除非「長期餵養且得進出私領域」,否則很難被認定為「飼主」。黃捷認為,於公有地或私領域長期定點餵食,產生的社區風險與生態威脅並無二致,希望透過法律修正開啟對話,釐清「飼主」的定義範疇,強化餵食行為與管領責任的關聯性。
蔡易餘︰浪犬追老人、追學生
嘉義縣第一選區立委蔡易餘亦有提案。他經常收到民眾陳情,遊蕩犬因餵食而群聚,「追老人、追學生,甚至盤踞在學校的戶外運動設施、沙灘,小學生根本不敢靠近,我們地方已經太多案例。」
蔡易餘稱,提案前有跟地方部分餵食者溝通,「他們還滿堅持說只是愛心。我覺得既然要展現愛心,那應該負多一點責任。」他強調「不是說這些人不可以餵」,而是要餵就等同飼主,若被定點定時餵食的遊蕩動物造成人命傷亡,民眾可對飼主作民事訴訟。雖然這要舉證,但蔡易餘認為不能每一次出事時,「就說跟你(餵食者)無關,我認為這樣不行。」
假如其他立委或農業部不支持提案,會有下一步行動嗎?「沒有想那麼多,提案就是我們的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