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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前的典範,為何變成今天的職場霸凌?律師拆解《穿著Prada的惡魔》看主管最易踩線的4大霸凌樣態、跨世代溝通避雷指南

Cheers 快樂工作人

發布於 08月08日13:00 • 吳佩旻

2026年《職安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正式施行!昔日《穿著Prada的惡魔》中的主管要求,如今可能已踩職場霸凌紅線。薛進坤律師藉由經典電影情境,深入剖析社交排斥、職務干預、權力濫用與名譽侵害等4大霸凌樣態,並解析下班傳訊息與交代私事的合規界線,助主管在遵守新法的同時達成有效管理。

圖片來源:《穿著Prada的惡魔2》劇照(二十世紀影業)

《穿著Prada的惡魔》讓人看見職場20年的世代落差

2026年5月,《穿著Prada的惡魔2》上映,全球票房迄今突破6.75億美元(台幣約218億),台灣亦蟬聯數週票房冠軍、上半年累計票房近2.4億台幣。距離2006年的第一集,正好20年。

擅長用電影角色拆解法律的薛進坤律師說,讓他有感的,不是劇情,而是「同樣一個行為,20年後被看待的方式,完全不同了」。

「20年前,大家看第一集,討論的是——一個社會新鮮人,如何馴服一個難搞的主管、靠工作表現得到主管的認可,最後爬上去。安迪(Andrea "Andy" Sachs)的成長被當成職場成功的典範。」薛律師說,「但那個過程真正可怕的地方在於:我們是被『馴化』、被融入了一個其實不太合理的體系。」

「20年後,現在的職場工作者看到同樣的劇情,第一個反應不會是『融入』,而是『反抗』。」

這正是職安新法上路後,第一個會浮現的心態衝突。現在4、50歲的主管,大多是「學著安迪馴服難搞主管」那樣爬上來的; 他們心裡難免會想:「我當年再不合理的要求都努力達成了,為什麼你現在說我在霸凌你?」

薛律師強調,這個衝突多半不是惡意、不是針對誰,而是不同世代在不同位置、不同時間點,被形塑出來的社會認知差異。「所以我覺得關鍵是四個字:彼此包容。資深主管要認知——同一件事,20年後的社會觀感不一樣了;年輕同仁也要理解——主管不是壞,他是生命經驗把他形塑成這樣。先諒解、再互信,然後才談得上有效溝通。不要撕裂。」

職安新法在管什麼?

法源:立法院於2025年12月2日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案,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同年12月19日總統公布,2026年7月1日正式施行。這是台灣第一次把 「職場霸凌」正式寫進法律。(延伸閱讀|7月1日《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新法上路!如何界定職場霸凌?定義、合法蒐證與申訴流程全指南)

核心定義:《職安法》第22條之1:職場霸凌,指勞工在勞動場所執行職務時,因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 「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子法:《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已於2026年6月23日由勞動部公告,將不當行為歸納為言語暴力、社交排斥、職務干預、權力濫用、名譽侵害等樣態,供雇主綜合審酌。(延伸閱讀|專訪勞動部長洪申翰:怎樣算是職場霸凌?2026職安法新修規定5大判定標準、申訴流程、企業管理紅線一次看)

以下,就用電影中《伸展台》總編輯米蘭達(Miranda Priestly)的具體情境,逐一對照新法的四大霸凌樣態.提供給主管們的自我提醒。

樣態一|刻意排擠、忽視、冷落,不讓參與重要會議或活動(對應準則:社交排斥)

電影情境:Miranda 一進辦公室,隨手把包包、外套甩到助理桌上要人去掛上,進入後期她則是把包包改丟給另一位助理,以此相互對照。

律師怎麼看:

「這一段最傳神的,是主管的一個小動作,怎麼牽動全辦公室對一個人的評價。」薛律師說,「一開始 Miranda 把包包、衣服丟給安迪,大家就看不起她、覺得她是打雜的。可是當劇情推進,Miranda 開始把包包改丟給另一個人的時候——你紅了,我要巴結你了。主管的一舉一動,一定會影響其他同事對特定人的觀感跟互動模式。」

他也點出一個時代背景,為何「排擠」在今天變得比以前更嚴重:「以前我們父母那一輩,社會連結是多樣的——鄰居、朋友、大家族。職場關係可能只佔人際網絡的30%,被冷落還有其他情緒出口。但現在小家庭、不太認識鄰居,職場關係可能佔到70%。同一個排擠行為,殺傷力當然比以前大得多。」

那界線在哪?「你可以有個人的親近或疏離,這是你的自由,法律不該介入。」薛律師說,「但如果你利用『人際影響力』——比如你是資深同仁,你動用你跟大家的好關係,去讓其他人也一起疏離某個同仁——那就會構成職場霸凌。 注意,這裡的『利用職務』不是指管理權、指揮監督權,而是那種人際網絡上的影響力。」

至於下班後的私領域邀約呢?「主管假日約幾個人去爬山、打網球,沒約某人,這不必然是霸凌,對某些人來說甚至是解脫。」薛律師話鋒一轉,「但是,主管必須清楚認知:你有沒有約他,全辦公室都在看,都會影響大家對他的評價。當你發現有同仁因為你而被邊緣化,你卻放任不管——那『惡意』就會被具體化,就會構成霸凌。」

這一點呼應了新法的雇主保護義務:新竹地院實務見解已認定,若雇主只做形式上的隔離(例如用「螢幕」把人隔開)或採「冷處理」,將被認定未盡保護義務,面臨民事賠償。

那主管該怎麼做?「不是勉強去約他吃飯打球,那反而不見得好。」薛律師給的解法很具體:「回到公領域處理。 當你知道有人被冷落了,你要在公開場合適當地稱讚、表揚他對組織的貢獻或工作績效,讓大家知道——我沒私下約他,但他工作好的部分,我仍然看在眼裡,而且是被合理評價的。」

NG 行為:

  • 開重要會議、分派重要專案時,刻意不通知、不讓特定人參與。

  • 明知有人因自己而被邊緣化,卻以「這是我個人喜好」為由放任不處理。

  • 動用資深身分或人脈影響力「帶風向」,讓其他同仁一起冷落某人。

NG 話語:

  • 用地位訊號當眾貶低:「這種雜事丟給那個打雜的做就好。」

  • 「你們別太理他就好」——以言語引導集體疏離。

法律引據:

職安法第 22 條之 1「冷落、孤立」;準則「社交排斥」;並可能構成職安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雇主應預防之不法侵害。實務上,僅以形式隔離或「冷處理」=未盡雇主保護義務。

給主管的關鍵提醒:

你可以有偏好,但不能用影響力帶頭孤立誰。發現有人被邊緣化卻放著不管,「冷處理」本身,就是你的失職。

樣態二|破壞或阻礙工作、利用職務刁難、隱瞞資訊,包含言語暴力(對應準則:職務干預、言語暴力)

電影情境:米蘭達在配件桌前,拿著兩條看起來一模一樣的腰帶要安迪選,安迪忍不住笑出來的尷尬鏡頭;緊接著米蘭達冷靜講解安迪身上那件藍色毛衣、拆解時尚產業鏈的那段經典獨白。

律師怎麼看:

薛律師先破除一個最大的迷思:「言語暴力的標準,從來不是音量,也不是有沒有講三字經。」

「整部劇裡,你看不到米蘭達大聲、看不到她口出惡言。她從頭到尾輕聲細語、非常冷靜——但你就是覺得被壓迫。這種『冷暴力』,你就算把它錄音錄下來,都很難說它是暴力。」

他特別分析那段著名橋段:安迪覺得兩條腰帶沒差、笑了出來,米蘭達沒有質問「你笑什麼、有什麼好笑」,而是淡淡地問她覺得哪條好看,接著展開一整段關於「你身上那件藍毛衣的藍,是怎麼從時尚產業一路發展到你身上」的專業論述。

「講完,安迪回去哭了、想辭職。但我們回頭想一個問題:那一整段,算職場暴力嗎?不算。」薛律師說,「因為她展現的是高度專業——她的學識、經驗,甚至帶著教導。這其實就是職場最常發生的事:主管用他的經驗跟學識,告訴你哪裡做錯了。」

那到底怎麼分辨「專業指正」和「霸凌」?薛律師給了一個極清楚的判準:

「第一個指標:如果我溝通的目的是教導、指正,那對方有沒有接收到訊息、進而改善他的工作表現?如果有,那就是善意、有效的教導。第二個:如果講完,對方只剩滿滿的挫折,而不是『謝謝你告訴我原來這樣做比較好』,那就代表這是無效的溝通,甚至是無效的教導。」

「講難聽一點,那叫權力的傲慢、專業的傲慢。」他舉例,「像我是律師,如果我背一堆法條輾壓你:『這個你都不懂,你憑什麼跟我討論法律!』這樣就是專業的傲慢。溝通的重點不在於我多懂法律,而在於你有沒有因此變強。」

NG 行為:

  • 刻意隱瞞完成工作所需的關鍵資訊,或提供不實資訊,讓人做錯再究責。

  • 利用職務設下對方明知接不到的球,再回頭責備。

  • 把「指正」變成單向碾壓:目的不是讓人變好,只是展示我比你高。

NG 話語:

  • 表面在教、實則貶損:「這個你也不懂?」「連這都要問,你當初是怎麼進來的?」

  • 冷暴力式語氣:全程冷淡、輕蔑的「嗯。就這樣?」、刻意的長時間沉默。

  • 提醒:不必大聲、不必髒話,一樣算。壓迫性來自態度,不是分貝。

法律引據:

職安法第 22 條之 1「冒犯、威脅、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準則「言語暴力」「職務干預」。且依但書,當眾嚴重羞辱等情節重大者,一次即可能成立,不以持續為必要。

給主管的關鍵提醒:

思考自己每次教完同仁之後,對方是真的有學到一些東西,還是只剩挫折?前者是專業,後者是霸凌——差別不在你多懂,而在他有沒有變強。

樣態三|以權力欺壓、分配不合理目標或與能力明顯不符的工作(對應準則:權力濫用)

電影情境:(一)米蘭達要安迪隔天前弄到尚未出版的哈利波特續集原稿,安迪最後抱著原稿的畫面;(二)颶風夜,米蘭達要求安迪在班機全部停飛時弄到回程班機。

律師怎麼看:

薛律師先替主管說句公道話:「要求高,是資本社會的必然。股東要董事會成長、董事會要總經理成長,一層一層下來,主管要求高一點,很正常,法律也保障你的管理權。」

但有三個原則,可以互相提醒:

原則一:目標可以高,但不能「遙不可及」

「公司在夕陽產業、大環境衰退,你還訂明年成長 50%,大家心知肚明做不到——那就是不合理。」薛律師說,「如果主管的功能只剩下畫大餅,那就是不合格的主管。你的責任是去評估:在這環境下,多少成長率是真的可能的。如果主管連員工能做到什麼程度都不知道,就亂訂目標,那叫管理失能。」

原則二:必須提供必要的資源與協助

「資源只有主管有。」薛進坤說得很直白,「如果員工一個人就能讓業績成長 50%,我幹嘛靠你?我直接出去創業了。公司的價值就是『人力 + 資源』的結合。主管若不挹注資源、只想靠員工一個人硬扛,這就不是合理的管理。」

原則三:要有適當的回饋

這正是電影中米蘭達最典型的問題。「安迪完成了一個超難的任務,米蘭達一句謝謝都沒有。」薛律師說,「這就是PUA。主管刻意讓下屬永遠覺得自己不夠好、滿滿愧疚,因此不敢離開你。」這在很多關係裡都是不好的操作,例如男女朋友、家人也會有PUA,「但在職場裡往往反映了不夠友善的企業文化。」(延伸閱讀|PUA 是什麼?意思、手法全解析:教你辨識7大 PUA 起手式與職場陷阱,必學5步驟自救法!)

在薛律師的眼中,颶風那一段情境潛藏著構成霸凌真正的重點——「歸因」。

「指派一個天氣根本無法控制的任務,任務失敗了,這其實還好。真正該被警示的,是失敗之後的檢討與歸因。」薛律師分析,「米蘭達最後講的是:『因為你,我沒能參加我女兒的活動。』——她把責任怪到員工頭上,而不是天氣、不是關閉的機場。那個錯誤歸因,才是真正構成霸凌的地方。」

「今天你身為主管,管理權不就是為了避免錯誤再發生嗎?」他說,「成功要研究怎麼複製,失敗要研究怎麼避免,這叫科學的歸因,這本來就是你主管該做、也有能力做的事。你不做,最粗暴的方式就是怪別人、找一個戰犯——講難聽一點就是甩鍋,讓員工背黑鍋。那個人離職了,然後呢?公司只會繼續重複同樣的失敗而已。」

NG 行為:

  • 訂遙不可及的目標,卻不給對應資源與方法。

  • 以極短、不合理的期限刁難;分配明顯超出能力範圍的工作。

  • 完成後不給回饋、持續挑剔,讓人永遠覺得「還不夠好」。

  • 任務失敗一律甩鍋給員工,不做科學歸因。

  • 把純私務(接小孩、私人跑腿)用職權壓給下屬。

NG 話語:

  • 錯誤歸因:「都是因為你沒做好」(把不可控的失敗算在人頭上)。

  • 刻薄式 PUA:完成後只回一句冷淡的「就這樣?」、一句謝謝都沒有。

  • 以權壓人:「我是你主管,你就是要做到。」——把「我是主管」當成唯一理由。

法律引據:

職安法第22條之1:「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核心要件:目標過高=欠缺合理性;不給資源=欠缺必要性。

給主管的關鍵提醒:

訂高標可以,但要嘛給資源、要嘛給方法;成了要說謝謝,敗了不能甩鍋。「因為我是主管」,從來不是叫人做事的理由。

樣態四|刻意散布謠言或揭露隱私(對應準則:名譽侵害)

電影情境:在電影第二集中,安迪的朋友建議她回到《伸展台》任職後,蒐集內幕撰寫一本揭露米蘭達的書,並立即聯絡出版業者。安迪一開始拒絕,但她後來開始認真考慮出版計畫,強調不想寫成八卦小報,而要做成嚴謹作品。這段劇情裡安迪並未構成真正的侵害隱私,但周遭朋友與出版商的游說確實提供了可能造成危害的選項。

律師怎麼看:

「無中生有、散布謠言,這個絕對是惡意、絕對是職場霸凌,不用質疑。」薛律師說。

「但真正常發生的,其實是另一種——『說溜嘴』,講太私密的事。」他舉了一個實務判決:主管在開會時說,某某同仁今天請假沒來,是因為「去開痔瘡」或「得了皰疹」。「這些是比較不名譽、容易被貼標籤的疾病。感冒可能大家覺得還好,但在疫情期間說某人得流感,一樣會被貼標籤、造成恐慌。」

「與其事後道歉,不如回過頭來養成一個好習慣。」薛律師分享律師這一行的職業訓練,「我只揭露達到溝通目的所需要的資訊就夠了。」

他給了一個人人用得上的經典例子:「你幫同事代接電話,他不在位置上。對方問,你只要說『他現在不在位置上』就夠了——這樣對方就知道要再回電。至於他是去上廁所、去抽菸,那是額外的、不必要的資訊,你就不需要講。」

「養成這個習慣之後,你自然就不會說溜嘴。」他說,「同事請假今天不會來開會,講到這樣就夠了;至於他為什麼請假,那是人家的事,你不需要講,別人也不需要知道。」

「這其實不只是當主管——連當朋友都一樣。沒有秘密的朋友,就是沒有秘密的朋友。『我跟你講你不要跟別人講』,最後往往自己又聽回來,很可怕。」

NG 行為:

  • 無中生有、散布不實謠言(絕對惡意)。

  • 在開會或公開場合說出同仁的病情、家務、私事。

  • 到處八卦轉述聽來的私密資訊。

NG 話語:

  • 「他今天沒來,是去開痔瘡/得了皰疹啦。」

  • 「我跟你講不要跟別人講⋯⋯(某人的私事)」

  • 疫情期間標籤化揭露:「聽說他確診/得流感。」

法律引據:

職安法第 22 條之 1(不當言詞致身心健康危害);準則「名譽侵害」。無中生有者,惡意明確。

給主管的關鍵提醒:

代理工作或是代接電話時,清楚對方的需求及回覆會回電就好——「他不在位置上」是溝通,「他去開痔瘡手術」是洩密。

別讓新法變成「多做多錯,不如不管」

訪談尾聲,薛律師拋出一個更大的提醒。

「我最不希望的,是這部法律讓職場變成消極怠工——就有點像現在有些老師不敢管學生那樣。」他說,「主管想,那我乾脆什麼都不管、什麼都不說,反正我不罵人就不會犯錯。可是這樣,我們的職場文化不會更好,國家競爭力也不會提升。這不是法律的本意。」

薛律師特別提醒一個心態:「我一直很想講的是——這部法律的重點,不是去講紅線、不是去講你什麼不能做,而是應該『怎麼管』,才是有效的管理。你今天要設高目標,可以,但你必須多做什麼;你要指正員工,也可以,但你應該多做什麼。那個『多做的』,可能是一句指導、一個關心,才是讓職場變好的東西。」

職安新法 FAQ

Q1:下班後,主管到底能不能傳訊息?

這題雖不在四大樣態內,卻是第一線主管最常焦慮的。真正的問題,不是能不能傳,而是有沒有給加班費。

  • 急迫且真的需要現在完成(例如「工廠失火了」):本來就可以傳,回到勞基法——依法給付加班費即可。你處理五分鐘,就算五分鐘的加班費,勞工也不會有話說。

  • 不急迫、只是主管怕忘記:善用工具。用手機提醒、AI 幫你記,隔天上班再複製傳出去。「以前你習慣秘書幫你記,現在習慣讓工具幫你記就好。」

  • 非急迫卻硬要員工晚上做:這反而是管理失職——因為你增加了公司不必要的勞動成本(加班費更貴)。

所有東西回過頭來只有一件事:你有沒有給予足夠的勞務對價。其實在職場上常被詬病的,並不是主管下班傳訊息這個行為本身,而是傳了訊息後、要員工加班,卻沒給加班費,這才是核心的問題。

Q2:許多主管會請員工幫忙處理「私事」(如接小孩、私人跑腿),到底界線在哪?

有一個極簡單、人人適用的自我檢查方式:「主管在開口求助之前,先問你自己一句話:我憑什麼可以要求你幫這個忙?」

「是因為我們有交情?因為你欠我人情?還是我們有共同的利害關係?」如果你想了一圈,唯一剩下的答案是『因為我是你主管』——那就不OK,那就是濫用權利。

我想特別強調,並不是主管請員工幫忙私事,就構成職場霸凌,標準沒那麼複雜,如果主管以前幫過員工、兩人有私交當然沒問題。「很多時候你自己都知道,你是不是厚著臉皮在開這個口。別把別人的善意,當成理所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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