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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閃兵!男大生入伍前「未做1事」變逃兵 慘遭判刑

CTWANT

更新於 17小時前 • 發布於 17小時前 • 林郁庭
台中一名男大生搬離戶籍地後未申報實際住所,導致沒收到徵兵檢查通知書,未前往接受徵兵檢查,遭法院判決3月徒刑。(圖/報系資料照)

台中市北屯區一名徐姓男大生因搬離戶籍地後,未依規定申報實際居住處所,導致沒收到徵兵檢查通知書,被台中市政府函送台中地檢署,檢方遂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起訴徐男。日前台中地院審理後,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判處徐男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徐男明知自己屬於役齡男子,依法負有服兵役的國民義務,但在搬離原戶籍地後,沒有依規定申報實際居住處所。2025年4月29日,台中市北屯區公所寄發徵兵檢查通知書,通知徐男於同年6月17日前往國軍台中總醫院接受徵兵檢查。不過,徐男因沒有收到通知書,未依指定日期前往接受徵兵檢查,導致未能完成徵兵處理,隨後案件經台中市政府函送台中地檢署偵辦。

檢方偵查時認為,《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所規範的情況,是徵兵檢查通知已合法送達,且役男知道接受檢查的時間,卻仍無故不到場。不過,本案徐男是因搬遷居住處所後沒有申報,導致徵兵檢查通知無法送達,難以認定他已知悉檢查時間後仍無故不到,因此檢方改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嫌提起公訴。

偵查期間,徐男對犯行坦承不諱,檢方並聲請法院簡易判決。台中地院審理時,認為徐男明知役齡男子依法負有服兵役義務,卻沒有依規定申報實際居住處所,導致徵兵檢查通知無法送達,影響國家兵役事務的管理及徵兵制度執行。

台中地院審理後,審酌徐男為大學在學學生,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犯後坦承犯行等情況,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判處徐男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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