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離家30年未盡責如今中風卻求扶養 法院:要兒負擔「強人所難」
桃園有名男子於5歲時遭狠心母拋棄,父親過世後由祖父母、叔嬸扶養長大;年近六旬母親今年三月下旬因中風遭安置,每月積欠四萬餘元費用,竟找兒子負擔,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查明母親當年拋家棄子,若強令兒子負擔義務「顯係強人所難」,裁定准予免除。
判決指出,徐男的母親在他年僅五歲時便以要去上班為由離家出走,從此音訊全無,雙親於1999年離婚後,父親在2001年不幸離世,頓失依靠的徐男與手足全憑祖父母與叔叔嬸嬸接手照顧。
嬸嬸出庭作證時說,當年見孩子們可憐且自己也沒孩子,因此便照顧他們,曾打電話聯絡徐男的母親,對方雖允諾每月支付兩萬元生活費並每週探望,實際上卻將孩子丟包給阿姨,放任小孩們打架,之後再也不聞不問。
嬸嬸指出,這名母親不僅從未付過一毛扶養費,後來更揚言要改嫁並讓孩子改姓,逼得祖父無奈提告,才順利取得孫子們的監護權。如今男子早已成家立業,與妻子育有四名子女,不僅要獨自扛起龐大家庭開銷,對於從未感受過母愛的他來說,根本無力也不願負擔母親的費用。
法院調查當年徐家祖父爭取監護權案件時發現,母親在孩子成長期間長期未實際負擔扶養及照顧責任,之前的裁判書內容更認定她對子女有「疏於保護照顧且情節嚴重」情形;多年來母親也從未與孩子們有過聯繫。
法院另查出,母親近年所得極低,2023年至2025年所得總額分別為315元、1015元及270元,名下也查無可供維持生活的財產,沒有勞保、就保、農保、國民年金或其他固定給付,確實已陷入無法自行維持生活的狀態。
法院審理後認為,男子年幼時便失去母親實際照顧,母親離家後沒有持續負擔生活費用,後續即使曾短暫接觸孩子,也未形成穩定的扶養與照顧。男子的成長過程主要由祖父母及叔嬸承擔,母親長年沒有履行應負的親職責任,情節已非一般家庭成員間單純疏於往來。
法院認定,母親過去無正當理由長期未盡扶養義務,已符合民法第1118條之1的規定,而且情節重大。若在這樣的家庭背景下,現在要求長期與母親感情疏離的兒子反過來負擔扶養責任,「顯係強人所難,而有失公平之情」,裁定准許男子免除對母親的扶養義務,程序費用由母親負擔,可提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