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騙5千人158億!「台版Jisoo」操縱全台最大假出金詐團 二審改判18年
有「台版Jisoo」之稱的歐俞彤與竹聯幫大哥男友吳漢威共同成立「美樂公司」,透過境外機房架設大量假投資網站,利用「假出金」營造獲利假象,詐騙5千多名投資人。一審認定「美樂公司」犯罪金額逾158億,依主持犯罪組織從事網路詐欺取財等185罪,判處歐俞彤共687年半的總刑期,全部應執行有期徒刑24年。她提起上訴,高等法院今(9/30)日二審改判18年。可上訴。
檢方查出,外貌清秀的歐俞彤原本從事飯局陪酒,在一次飯局中結識吳漢威。兩人成為男女朋友後,共組未合法登記的「美樂公司」,從事組織詐騙和洗錢等非法活動,還找來許多有黑幫背景的成員加入。
根據調查,「美樂公司」在境外架設超過2230個假投資網站及APP,由機房成員偽裝成投資公司人員,在FB、IG、LINE等社群或通訊軟體上刊登假投資廣告,招攬被害人投資。詐團成員會以贈送投資書籍、提供投資秘訣、假出金等手段,誘騙被害人操作假投資網站,或以面交或匯款方式交付投資款,再由其他成員轉匯或指揮車手面交取款,將贓款層層上轉,製造金流斷點。
據統計,「美樂集團」藉此詐得158億4950萬2649元,多達5082人受害。
歐俞彤應訊時坦承犯行。她的辯護律師辯稱,「美樂公司」每次送水的金額頂多數十萬至200萬,歐俞彤不知道詐團每次向被害人詐領的金額是否超過500萬,且行騙的是機房,她也不清楚機房在網路上散布詐騙資訊行騙。
但一審台北地院認定,歐俞彤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共犯184次,其中160次各處有期徒刑3年6月,另24次各處5年;此外,歐俞彤另犯主持犯罪組織犯詐欺取財罪,判刑7年6月。總刑期共687年6月,全部應執行24年。
歐俞彤對全案提起上訴。
高院審理後指出,原判決認定她詐財金額達500萬元,且是三人以上利用網際網路犯詐欺取財罪,同時違反修正前《詐防條例》第43條及第44條第1項第1款,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第44條第1項第1款的罪名;但原判決卻又因歐俞彤詐欺金額超過500萬,依第44條第1項第1款加重二分之一的刑度,有所違誤。
此外,合議庭認為,原判決並未考量每位被害人被騙的金額不同,對被告量處不同刑度,反而對被告詐騙每位被害人的罪名都科處相同刑度,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因此撤銷改判、重新量刑,合併定歐俞彤應執行18年。
高院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林婷立、陪席法官張少威、受命法官葉韋廷。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