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屋族注意!這舉動認定買新賣新 退稅沒了
[NOWNEWS今日新聞] 為了減輕換屋族的負擔,政府設有「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的優惠,只要符合3大要件,包括2年內一買一賣符合自住條件,並設籍,就能申請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然而,財政部國稅局也特別提醒,重購退稅的本質是為了照顧「賣舊屋、換新屋」的自住客,若變成「買新賣新」的投資操作,小心一毛錢都退不到,還要面臨補稅慘劇。
房屋買新賣新 不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日前分享一起實際案例,民眾甲君在112年6月買了A屋,113年12月又買了B屋。沒想到短短4個月後,甲君就把後買的B屋給賣了。
雖然甲君先後在A、B兩間房子都有設籍,也主張有居住事實,並在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自行計算列報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170萬元,但經過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君是持有A屋後,再購買B屋,並出售B屋,其出售標的非先購入供自住使用的A屋,這屬於「買新賣新」,根本不是為了「換屋」需求,因此調整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為0元,並要求甲君補徵稅額。
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 必須符合3大要件
國稅局強調,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適用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重購退稅優惠,不論是「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均以出售舊自住房地為前提,而且必須符合3大要件:
一、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必須在2年內。
二、個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出售及重購房屋完成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
三、出售及重購房屋不可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
國稅局提醒,個人先後購入不同的房地,應留意重購退稅適用要件,若將後購的房地先行出售,保留先購的房地,此種「買新賣新」的型態,與所得稅法為保障居住需求,減輕其換屋負擔,避免因課徵所得稅而降低重購新自住房地能力,給予自住換屋族的租稅優惠的立法目的不符,無重購退稅規定的適用。
因此,民眾在規劃買賣房產時,務必釐清自己的時間順序與房屋新舊關係。若向案例中一樣,保留先買的、賣掉後買的,在稅法上會被認定為資產配置或投資行為,與自住換屋的減稅目的不符,民眾切勿心存僥倖,以免被國稅局追稅時得不償失。